隐私权是如何被提出来的
比边沁关于公开性的观点更有影响的是随着家庭生活而产生的对于隐私的要求。隐私权随着个人主义的诞生而诞生,并随着中产阶级的兴起而声势日隆。19世纪的美国人对随着家庭生活的界限而产生的隐私权相当重视。
1890年,两名波士顿律师塞缪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代斯在《哈佛法律评论》中发表了一篇名为《论隐私权》的文章。
布兰代斯的父母来自东欧,曾经支持过发生在1848年的奥地利的一次失败的起义(这次起义就是1844年督促英国内政部私拆马志尼信件进行调查的那位奥地利大使所担心的事情——四年之后这场革命还是发生了)。伴随着对起义的镇压而来的是一场反犹太主义运动,这导致了布兰代斯一家移民美国。布兰代斯于1856年出生于肯塔基州。1870年代的时候,他和沃伦同学于哈佛法学院,并协助创办了《哈佛法律评论》。毕业之后,两人一起开办了一家律师事务所。沃伦来自波士顿的婆罗门阶层,于1883年和一位参议员的女儿梅布尔·贝尔德结婚。1882年到1890年之间,共有近60篇关于沃伦一家家庭生活的消息见诸报端,其中包括分了两期刊发、对沃伦夫人的母亲和姐姐葬礼的头版报道。沃伦为此勃然大怒。
在《论隐私权》一文中,沃伦和布兰代斯提出了一种从未被界定过的权利——隐私权。他们认为,隐私权是保护“不可侵犯的人权”的必要手段。这篇文章的核心论点出现在以后每一次关于侵犯隐私权案件的判定中。
沃伦和布兰代斯认为,隐私权随着历史的演进而产生,最终成型于现代社会。他们认为,隐私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随着“公开性”的含义和本质的演变而逐渐生成的。伴随着文明演进而来的是越来越紧张和复杂的生活。受文化的影响,人们对公开性变得更加敏感。对个人来说,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拥有自己的空间,独处和隐私变得越来越重要。但是威胁侵犯着人们隐私的各种方式就存在于现代生活中,给人们带来比肉体伤害更加难以忍受的精神痛苦和错乱:报界的照相机长镜头伸进了人们的个人生活,越来越多的机器发明使得本应局限于家庭范围的隐私成为大众街头巷尾的谈资。

布兰代斯于1916年起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判决了1928年奥姆斯特德诉美国政府一案。奥姆斯特德曾是西雅图的一名警官,后来违反了禁止进口和销售酒精的“禁酒法令”,成为一名私酒制造者。奥姆斯特德于1924年被捕,指控他的犯罪证据正是通过窃听得来。1928年,最高法院需要判定的问题是,通过窃听取得的证据是否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或者说,这种收集证据的手段是否违反了第四和第五宪法修正案。最终,法庭以5:4的判决,裁定对奥姆斯特德的窃听符合宪法,奥姆斯特德被判有罪。(奥姆斯特德在服了3年苦役之后,于1935年被罗斯福总统特赦。)布兰代斯对奥姆斯特德的定罪投了反对票,他认为窃听奥姆斯特德的电话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今天,正如布兰代斯所预测的那样,随着科技的进步,政府的监控手段不再仅仅局限于窃听。根据《华盛顿邮报》的说法,棱镜计划“直接对美国九大因特网公司的中央服务器进行监控”,虽然所有的公司都声明这并非实情。
当今时代,以美国为代表的最大一个悖论就是——晒信息和藏隐私:人们一边形形色色忙着保护自我隐私的人们,透过一面设计荒诞的棱镜,无止尽地看着自己和他人折射在其中的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