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与将国有企业划分为竞争性和垄断性的现行做法有所不同,未来国有企业可明确区分为竞争性、功能性和公益性三类。
观察发现,目前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都负责对垄断行为的调查,而“三龙治水”的结果难免会使实际执法陷入尴尬,如价格和非价格的执法权被分别授予了发改委和工商总局,而不少的案件既有价格操纵之嫌,也有有非价格的作用之因,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可能出现踢皮球现象,而且导致执法撞车或真空失管结果。不仅如此,中国三家反垄断行政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加起来不足百人,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反垄断局一个机构就有两千多人,财政预算约4亿美元。对比之下,无论是人力还是财力,目前中国都难以聚集起反垄断的强大势能。因此,依时依势修改《反垄断法》,同时塑造相对独立、统一强大的执法机构,并相应建立起对行政部门立法与执法的反垄断审查制度是中国反垄断首先必须突破的主题。
必须承认,与《反垄断法》威慑性不够相匹配的是执法机构的权威性不足。从目前来看,无论是发改委设置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还是商务部下设的反垄断局,抑或是工商总局下辖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三家反垄断行政机构均为司局级,而它们反垄断过程中所面对的不是冠以省部级单位的中央企业,就是国内行业或地方政府的龙头企业,而且这些企业的行政级别也不在司局级之下,执法机构对任何一个违规者动刀所遭遇的阻力格外强大。正是如此,过去两年中针对部分国有商业银行、中石油和中石化等央企垄断行为的调查,发改委时至今日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而针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宽带接入涉嫌垄断问题的调查,发改委至今同样仍未结案。显然,废除国有企业的行政级别和最大限度剔除国企的行政色彩是反垄断得以落地生威的基本前提。
对于国有企业进行差异化管理,进而从行业或者企业内部稀释垄断基因是一个比较合理的体制性安排。与将国有企业划分为竞争性和垄断性的现行做法有所不同,未来国有企业可明确区分为竞争性、功能性和公益性三类。对于竞争性国有企业,要完全放开市场准入,实行资本多元化改造,形成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竞争的格局;对于功能性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适度引进私人资本,形成混合所有制的企业生态,为此,国家可以考虑对原有垄断企业进行拆分以及开放上下游部分市场,培植更多的竞争基因;对于公益性国有企业,由于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性质所决定,加之利润微薄和回报周期漫长,私人资本进入意愿不强烈,只能进行国有垄断经营。为此,即将进入修改程序的《反垄断法》必须对以上三类企业进行明确的界定,以夯实竞争性市场力量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