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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对社会抚养费单列单支

  9月4日,针对媒体关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国家卫计委宣传司副司长、新闻发言人姚宏文公开回应称,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由地方政府连同其他财政收入一起,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社会抚养费的收入没有对应的支出科目,也不允许与计划生育支出挂钩。

  实际上,国家审计署和国家卫计委的前后表态恰恰道明了中国对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和使用状态。而正如国家卫计委所说,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确有法可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而国务院也于2002年颁布实施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本标准、征收主体、征收原则、经费管理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

  这就难免让人心生疑问:既然已经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为何国家审计署至今也未能掌握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底数以及具体落实情况。难以否认的是,对每年动辄数百亿元,照此推算总规模难以估量的巨额款项,缺少必要的监管显然难被舆论接受,而一旦因监管缺位导致腐败、违规滋生更是国家财政的重大损失。

  在记者看来,民众对社会抚养费的质疑首先根源于信息不透明;其次是政府部门对民众质疑的应对屡屡草草了之,甚至对一些乱象置之不理,才最终让民众对此普遍苛责不断。

  诚然,面对如此大规模的公共款项,政府过于模糊的征收过程与民众对征收乱象的苛责采取不作为,极易滋生、助长腐败、违规行为。而要扭转这一局面,社会抚养费就必须被置于公开、透明的监管之下,共同接受国家审计和民众审视。

  但按照国家卫计委的说法,社会抚养费征收上来之后,并没有对应的支出科目,更不存在专款专用之说。这无疑已成为横亘于国家和民众对社会抚养费予以审计、审视的最大障碍,而要扫除这一障碍,不妨仿照普遍在各级财政预算支出管理过程中,针对专门款项进行单列单支的形式,对社会抚养费从收取考核到财政下拨,再到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也适用单列单支。

  若能如此,至少为审计和监督提供了前提条件,辅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各项工作的信息公开,料民众质疑必可化解。(摘自:中国经济时报)

  • 责任编辑:晃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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