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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正当其时

如果说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吹响了改革开放的号角,80年代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则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我们期待着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能够以土地制度为突破口,开启改革开放的新时代。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的相关内容及相应的政策条例,也需要做出相应调整。

  根据上述拟修订或重新解释的宪法精神,需要对下述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政策进行修改。比如:

  取消《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赋予农村集体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的条件下自行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主平等地进入市场。

  取消《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增加相应条款,赋予农村集体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的条件下自行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主平等地进入市场;赋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主处分(出租、转让、抵押)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取消《土地承包法》第48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原因在于,中国农村家庭承包土地的规模异常狭小,根本不可能实现农业机械化、产业化和现代化,以此让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也是天方夜谭。而上述条款不利于加快农村土地的流转和土地规模经营的实现。

  取消《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二款“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这是因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工进城,首选的是设区(地级)以上的大城市,而要求全家迁入地级以上城市的农民无偿放弃原有承包地,不利于城市人口向大中城市集中,与《全国主题功能区规划》提出的构建“两横三纵”和“集中均衡”的城市群战略相悖。应该探索建立进城农民承包地、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从而鼓励农村转移人口向大中城市集中。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的相关内容及相应的政策条例,也需要做出相应调整,比如取消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买房的规定的规定等。

  • 责任编辑:晃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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