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消除上述二律背反,必须在坚持公益性征地原则的前提下,允许城市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并存。
土地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
现行的《宪法》(2004年修订)有关中国土地制度的规定,基本沿袭的是1982年的《宪法》,其中关于城乡土地分别实行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的规定,主要是以当时的计划经济和单一公有制以及城乡相对隔绝的二元体制为背景的,显然已经严重不适应中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中国《宪法》有关土地所有制和征地制度的规定存在着二律背反。一方面,《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就意味着凡是城市化和工业化新增的土地需求,无论是公共利益的需要,还是非公共利益的需要,都必须通过国家的征地行为(即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来满足;而另一方面,《宪法》又强调,国家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对农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很明显,要满足前一种要求,就会违反后一种规定;而要坚持后一种规定,又不能满足前一种要求。
要消除上述二律背反,必须在坚持公益性征地原则(这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允许城市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并存,从而在禁止非公益性征地的同时,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正如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所指出的:“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按照这一精神,建议将宪法中有关城市土地所有制的规定,修改为“城市的土地以国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 或者将宪法第10条第1款改为“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考虑到近期尚不具备修宪的可能,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相关条款做出新的解释:所谓城市的土地实行国有,仅仅是就1982年宪法公布时城市存量土地而言的;此后城市建设需要占用农村土地,只有公益性用地才能征收为国有土地,非公益性用地可以通过市场使用集体土地。
这样对宪法的解释,就与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和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的精神相一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