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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案:法律和舆论的交锋

2013年7月22日,北京,李天一的家庭法律顾问兰和律师接受记者采访。

  回归理性交汇点

  每一次影响性个案,都凸显出司法与舆论的鸿沟。这种鸿沟源自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各自不同的发生逻辑,前者呼吁激情与道德感,强调主动性、怀疑性甚至破坏性;后者崇尚人的理智与法律思维,主张被动性、消极性、客观性和建设性。二者要实现共存并相互尊重相互促进,就必须寻找到理性这一交汇点。

  司法对待舆论,首先必须恪守自身的专业理性。法律是理性的产物,司法作为适用法律的一种官方活动,在职业属性上最忌讳“头脑发热”。相反,舆论监督却崇尚“热度”,其中难免夹杂着非理性的因素。像李案中,某大学教授提出“强奸妓女的危害性要小”,一下就捅到了民意批评的“马蜂窝”。

  司法公正需要的是有责任、有理性的舆论监督。激情与主动的舆论监督前提是依照法律,评判的标准只能是法律而不能是其他不确定的道德情感。或许我们太喜欢用感情代替理性,用道德代替法律,对于不合道德、不合情感的司法审判往往会愤起而攻之,用超出法律规范之外的情理指责司法。虽说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司法的监督,有助于增强司法的道德基础,但从长远看却容易破坏司法的权威,不利于法治理性的生长。司法必须建立在“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的基础上,这是确保司法理性的客观基础,相对于无法还原的客观事实来说,法院的认定是最可靠和最理性的,应该得到相关各方尤其公众和社会舆论的充分尊重。

  当然,在寻找交汇点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处在更为关键的地位。以往,无论是药家鑫案还是李昌奎案,都未见到司法引导民意的权威增长,相反是一种民意引导司法的趋势扩张。司法机关严格遵循办案规律,提高司法结论的逻辑分析能力和证据的事实展示功能,尽可能将不理性的网络舆情导入理性化的轨道。在培育网民的公共理性,引导大众从“激情岁月”迈向“法治生活”,司法机关的一纸判决有时重若千钧。

  • 责任编辑:晃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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