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舆论监督本应得到最大的宽容,但对尚未判决的案件,监督需要保持克制。有罪推定的公众思维势必影响到日后人们对司法结论的评判。
恪守法律的底线
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曾经告诫:“我们绝不允许法院以外的‘报纸审讯’、‘电视审讯’”,“必须记住,是法庭在审理案件,而不是记者”。或许在李案中,这样的告诫同样值得重视。舆论监督的正当性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分寸”,无论是媒体报道还是言论评判,都应当恪守法律的底线,防止过度介入伤害到司法的自主性。
以李案的新闻报道为例。对于一起未成年人案件,一开始由于警方的失误,媒体在披露信息时没有任何顾忌,真实的嫌犯姓名、身份、照片乃至成长中的种种信息披露无遗。作为公众人物的孩子,李某或许有更高的关注度,也有不少人认为李某带有准明星的身份。问题在于,对公共人物的判断并没有固定的标准,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性规定则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这构成了执法机关、媒体等必须坚守的信息公开和报道的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倘若这一规定被所谓的公共人物身份所架空,那么谁都可能按照自己的理解来主张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这些立法明示性规定,必须引起执法机关和新闻从业者的高度注意,任何突破法律规定的举动,即便寻找到再正当不过的理由,都构成了对法治的实质性破坏。
舆论监督本应得到最大的宽容,但对于尚未判决的案件,监督需要保持一定的克制。本案中,虽不能说舆论的关注影响到了司法独立,但倘若营造出“轮奸犯罪的事实成立”的前提性认知,有罪推定的公众思维势必影响到日后人们对司法结论的评判。万一该案在证据上存在瑕疵而出现无罪、轻罪等判决结果,司法便会陷入“为特权背书”的质疑泥沼。
例如,对于律师无罪辩护,网络舆论给予了强烈谴责,这是一种以道德思维评判法律事务的做法。律师可就案件的证据瑕疵提出无罪辩护,无论是作为职业伦理还是辩护技巧,在法律上都无可厚非。或许这与公众心中的个案公正不相吻合,但却是法治实现普遍正义所必须的。由于公民法治理性并不成熟,使得辩护律师与其说是与公诉方展开对抗,不如说是与公共舆论展开对抗,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境下,辩护律师被迫打起了舆情牌,以申请法院公开审理的方式期待布下“清者自清”的舆情印象。同样遗憾的是,如果律师不是恪守法律理性,而玩起舆论战术,打官司反倒成了舆论战,这将引导我们迈入一个怎样的法治社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