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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央企反腐:华润曾出台华润十戒规范内部贪腐

震动政商与舆论界的宋林案被快速淹没在中纪委网站上的“案件查处”栏目里。在这之前的一个月,华润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宋林也被“严重违纪违法”这六字宣告仕途终结、职业止步。

  透明制度下的暗箱操作

  稍显尴尬的是,辉煌的企业业绩并不能为宋林们直接积累巨额的个人财富,也不等同于个人上升的阶梯。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的身份,意味着他们还需要在商业之外的领域“运筹帷幄”。

  他们的角色,在中纪委下属的《中国纪检监察报》的报道里,被称为“红顶商人”:“他们具有的行政级别使自身可以从容地游走于政商两界”,但同时“也为权力寻租预留了空间”。

  由于央企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在“党管干部”的原则下,央企高管,尤其是“一把手”的任命存在着明显的行政化倾向。被委任者除了源于基层由下至上层层提拔外,更有一部分人是从政府直接向央企输送,即跨界高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竞争力研究部部长许保利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说,一般来说,在国资委网站列出的113家央企名录中,前54家企业的“一把手”(指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及总经理)多为“副部级”。他们一般由中组部发文任免,国资委协助考察。这其中当然也包括不少在港央企的高管。

  时代周报记者观察发现,在每家在港央企的官网上,公司董事长的资历介绍和排版与国内部级官员并无二致。

  中共十八大之后,中央掀起新一轮反腐浪潮,至今已有数十名厅局级以上国企高管落马。《中国纪检监察报》将原因归结于制度缺失和制度执行不畅。这放在内地央企、国企身上很好理解,但浸淫香港市场数十载,无论从企业制度还是公司运营上都高度透明的香港央企,也沦为贪腐要案频发的重灾区,在部分人士看来则有些匪夷所思。

  究竟是什么原因,让约束经理人的严格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到了高管这一层成了摆设?

  郭国灿更愿意相信宋林案只是个案,不具有普遍性。他强调,研究企业公司治理结构,要将个别性和普遍性结合起来,(高层)个别案例应用党纪道德去约束,而非企业制度。他还指出,目前香港中资企业在香港受到的监管远远严于内地,认为香港中资游离于法律之外的观点“很荒唐”。

  事实上,据时代周报记者了解,宋林出事前,华润针对内部经理人的贪腐行为是有一套严格制度的,被冠名为“《华润十戒》”,是早在1990年代初内地还不知公司治理结构为何物的时候就出台了的。“为适应集团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经过半年修订,华润于2014年3月20日出台了新的《华润十戒》。

  曾有生意人拜访华润在港一家物流企业老总,后者拿出一个便笺夹,透明基座上刻着老版的《华润十戒》。该老总还开玩笑说,便笺夹的夹子寓意是鳄鱼头,目的不是夹便笺纸,而是专门用来夹那些不遵守规定的经理人。

  即便在今天看来,老版《华润十戒》的内容也并不过时。例如严戒“未经批准以私人名义持有公司资产,账外存放资产”、“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拆借资金”、“影响公司利益,私自接受不正当赠送”、“违反程序的投资决策”,或是最后一条戒律“利用公职为自己或亲属谋取私利”。

  只不过新版《华润十戒》合并了个别条款,同时对旧条款进一步细化。“接受不正当赠送”被明确为“接受或索要回扣、不正当馈赠等商业贿赂”,提高了违规行为的严重性;而“利用公职为自己或亲属谋取私利”更改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扩大了违规行为的打击范围。吊诡的是,宋林被举报的其中一项正好违背了新版“十戒”的最后一戒——给情妇安排工作。若按旧版“十戒”,他不算违规,因为情妇不算“亲属”。那个时候,宋林还未出事。

  时代周报记者还注意到,旧版“十戒”中的第八戒,“违反程序的投资决策”,在新版中被简化为“违规投资”四字,但位置被升至第三条,重要性不言而喻。对此,华润解释说,投资活动是集团发展和管控工作中的重点,也是比较容易出现重大问题的领域,应当遵守国家“三大一重”决策机制要求,任何经理人不得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擅自开展投资活动。

  “三大一重”是指国企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是按照2007年中共十七大和次年十七大四中全会精神,推动国企反腐倡廉建设出台的制度。

  宋林被举报的另一项罪名是,主导上市公司华润电力高溢价收购山西金业,涉嫌“致使数十亿国资流失”。按项目性质和资金规模算,应该在“三大一重”之列。如果华润制度执行到位,很难想象,该项目会是宋林一人的决策。目前中纪委针对宋林的调查结果尚未披露,真相如何不得而知,但这一点无论如何值得深思。

  • 责任编辑:晃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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