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关于兼(任)职
81.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82.辞职或退(离)休后,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要经过原单位严格审批。辞职或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83.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84.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85.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应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不得“两头占”;
86.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9 关于生活自律
87.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88.不得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89.不要在其他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带头吸烟;
90.参加公务活动不得吸烟、敬烟、劝烟;
91.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92.文明治丧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
93.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除国家另有规定;
94.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95.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96.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党员干部必须实行火葬;
97.不得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应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
98.不得隐瞒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
99.领导干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上一年度14条个人相关事项。若不按照规定报告,而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合并处理。人员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含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人员和中型国企(含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和已退职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另外,新任领导干部应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监督举报
中央纪委监察部举报网站http://www.12388.gov.cn/;
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12388(注:各地基本配置专门接线员人工接听。一般可以采取自动录音、人工接听以及传真等方式。拨通电话后,按照语音提示可以分别向省、市、区监察机关和省会城市的监察机关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