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关于办公用房
27.办公用房面积不得超标,超标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28.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29.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30.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31.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32.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4 关于出差公干
33.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34.严禁将公务差旅变为变相旅游;
35.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
36.不得进行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因公出国不得进行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37.严禁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
38.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39.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出国团组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40.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5 关于公务接待
41.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42.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43.严禁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
44.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45.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
46.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47.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48.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49.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50.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国内公务接待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