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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军治下劳教案缘由千奇百怪 律师称像割韭菜

在去、今两年的劳教案拨乱反正潮中,徐利平律师代理了不少后来引起广泛影响的劳教案,如“上访妈妈”唐慧案、兰州赵梅福案、大学生村官任建宇案等。

  劳教本为“挽救教育”

  在代理众多劳教案中,徐利平更真实地感受到,当地公安部门运用劳教工具时的“得心应手”。

  任建宇转发微博的情况,彭水县民警找他了解清楚后表示“没事了”、“这个事情就过去了”。任建宇称,当时看到警方对他的处理是教育警告。但随后民警来找任建宇,并最终对其做出劳教决定。

  同一事实,先被告知“没事”后又被“劳教”,徐利平认为,这是“一定要搞任建宇”。

  而永州市劳教委决定劳教唐慧,徐利平认为是担心唐慧在当年将召开的十八大期间上访,“动机就是这个,一定要关起来。”

  兰州赵梅福被劳教的背景更明显,十八大召开前夕她到了北京。兰州市皋兰县公安局回访时发现后,到北京将其“接回”并直接投送至劳教所。

  徐利平说,劳教所人员曾对赵梅福说 “先关上两周”,这明显就是要拖过十八大的会期。

  “劳教变成了公安部门维稳、截访的工具。”他总结说。而2010年6月,人民日报就曾刊文指出,要警惕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把劳教当成打压上访的工具。

  劳教制度的形成,基于三个文件:1957年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1982年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但如果严格执行这三个规定,也不会出现任建宇案和唐慧案,因为根据上述规定,各地劳教委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并审查批准劳动教养决定。

  问题出在公安部2002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其中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了劳动教养决定权归属公安机关。

  徐利平表示,这一规定出台后,“各地公安机关越权行使着本应当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劳教委的行政职权,实属严重违法。”

  徐利平说,代理了这么多劳教案子,最大的感触就是劳教体制混乱,且异化成了有关部门管控社会的一种强力手段,而不是教育手段;劳教的作用成了威慑,而非挽救教育。无论是惯偷、卖淫嫖娼者,还是上访户,被劳教后也没有什么效果,反而导致他们抵触情绪很强。

  上述规定除了让公安部门越权行使职权,还明显扩大了劳教所能使用的范围。

  徐利平为此还联合另一位律师致信公安部,要求废止《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中相关条款。

  一度比较悲观

  实际上,中央高层一直有心改变劳教制度,如1987年,国务院就将“劳教法”列入“七五立法规划”;1991年,司法部将劳动教养法送审稿报国务院审议,未果;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劳动教养立法纳入“九五立法规划”,后被搁置。而《人民日报》也指出,在2000年《立法法》等法律颁布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只能由法律设定,“劳教已陷入不合法的窘境”。

  但20多年来动作频频,却未有结果,原因何在?

  徐利平说,或因社会稳定形势不理想,想找找机会“等治安好时再改”。但中国社会在转型,涌现出各种各样的问题, “这个机会一直等不到”。

  但社会对劳教制度的批评却日趋广泛、尖锐起来,尤其是从去年开始,由于大量匪夷所思的劳教个案的涌现,人们对劳教制度的批评达到了一个高峰,同时也变得更加深入。

  徐利平表示,对于劳教制度的批评,数十年来大家都是重复相同观点,“扣一顶违宪的帽子”。而通过去、今两年的深入讨论,“不光关注违法性问题,还关注到未来改革”。

  如徐利平曾在微博上发了《劳教话题16谈》的长微博,随后又与斯伟江律师合作撰写《劳教废改,何去何从?》,发表在媒体上。

  文章称,改革派提出了“司法化”改造的思路,即废止劳教制度,制定新法(如《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来替代,并将强制教育的决定权交给法院。这一派占据了上风,且和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意图基本契合。

  如今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于废止劳教制度的原则性决定,以及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要求法院积极配合劳教制度改革,探索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审快结机制,都印证了两位律师的预测。

  • 责任编辑:赵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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