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土地私有化不可能使大部分农民通过卖地致富。
实行土地私有化,的确使农民有了完全的土地产权,能够按照自认为最有利的方式自由使用、处置和转让,有人只从所谓“经济学常识”出发,认为土地私有化能够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农民得不到高额补偿就可以不转让,甚至能够要高价,通过卖地而致富。实际情况是,没有政府和制度的保证,分散、组织化程度低会使农民缺乏定价权和自由买卖权,土地转让价格不可能由农民说了算,甚至连转不转让都要受制于人;另外,远离城市和交通线,难以改变用途,使大多数农地的增值收益并不那么多。特别是中国农民人均土地少,大多数农民出售私有土地的收益不足以保证其生存,更谈不上发财致富。
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必须考虑土地为什么会大幅度增值、如何兼顾相关利益者的权益、怎样才能更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土地能大幅度增值,主要是因为国家和其他投资者进行了“七通一平”(通路、通水、通电、通气、通邮、通讯、通航,平整土地)等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和工商业项目建设改变了土地用途且增加了土地的需求,工商用地的经济效率远远高于农业用地,而主要不是由于农民改良了土地或改变了土地的地理区位而增值的。所以,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在国家、相关投资者和土地被征用的农民之间合理分配,首先保证失地农民的合理权益,也要给国家和相关投资者必要的补偿或回报,使国家更有能力、投资者更有积极性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和工商项目建设。目前征地拆迁方面最突出的问题是国家和开发商拿到的土地增值收益太多,失地农民获得的太少。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不是土地公有制,而是其他相关制度和管理存在缺陷,特别是征地制度和补偿制度不合理、不完善。解决的办法应该是深化改革征地制度,完善相关制度法规和严格执法,加强监督和管理,确定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合理原则和比例,真正保障失地农民得到应有的补偿。
5.土地私有化会使中国农民丧失最后一条保障线。
中国的农民在改革开放前后都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发展作出过巨大贡献和牺牲,现在“三农”问题突出、农业还比较落后、农民收入低而且增加困难、农村比较贫穷,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应该是政府的责任,不能长期靠土地、靠农民自己保障。但是中国有8亿农民(包括2亿多农民工),需要的农民基本社会保障基金是一个庞大的数字,短期内难以筹集起来,更何况现在政府财力仍然有限,所以在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的情况下,保持农地的公有制,农民一般不会丧失土地这一条最后保障线,使得农民在城镇务工经商失败以后,还有一条退路—回家种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时,数以千万计的农民工回流,若无地、无退路,后果将不堪设想!当时国外媒体预言中国要发生大动荡,结果基本平安无事。
有学者认为,保障农民本来就应该是政府的职责,要农民用自己的土地保障自己是要“以‘土地保障’代替社会保障、把国家的责任推给农民”。我认为,保障与社会保障是两个有区别的不同的概念。这里说的“保障”是指社会居民(包括农民)的生活(主要是生存)保障,即人们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婚丧嫁娶、教育、就业、收入等方面的基本需要的满足或保证,首先应该由自己个人和家庭来保障,然后才是社会保障,尤其是在个人和家庭自身无法保障的情况下,更是要由社会来保障。社会保障主要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应该努力建立全社会统一的合理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在这样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之前,人们还得首先依靠自己和家庭保障,农民还得以自己拥有或共有的土地作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