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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案判决: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案件事实,依法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罚当其罪,罪刑相称。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法院最终对被告人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查明,薄熙来在王正刚提议将上级拨付给大连市政府的500万元给其补贴家用的情况下,同意王正刚和薄谷开来商量处理,致该款最终由薄谷开来控制、占有。

  尽管被告人辩解其没有贪占故意,但该款进入薄谷开来指定的账户是不容辩驳的事实,并且王正刚和薄谷开来证言内容一致,均证明薄熙来非法占有涉案款项的主观意图明确。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贪污罪构成要件。

  三是滥用职权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是滥用职权罪。

  法院查明,薄熙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实施的一系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导致薄谷开来杀人案不能依法及时查处和王立军叛逃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并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

  罪责刑相适应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就是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 责任编辑:单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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