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薄熙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都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有法庭上已公开出示、宣读的被告人的自书材料、亲笔供词;有出庭作证的证人徐明、王正刚、王立军的证言;有法庭上出示、宣读、播放的薄谷开来、唐肖林等大量证人的证人证言、亲笔证词和作证的同步录音录像。此外,法庭上还出示、宣读了大量的书证、物证照片、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
这些证据,经过控辩双方充分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并且可以相互印证,形成了确实充分并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体系。
本案庭审中,被告人当庭翻供。法庭尊重其自我辩护权,让被告人充分表达。但是被告人供述只是重要证据之一,并不是唯一证据。翻供不等于法院就不能对其依法定罪。如果只要被告人不承认指控就不能定罪,那依法反腐败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我国刑诉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坚持罪刑法定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