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资讯 > 中国时政 > 中国聚焦 > 正文

热闻

  • 图片

薄熙来案一审判决书全文(文字版)

  12、关于被告人薄熙来的辩护人所提徐明为薄瓜瓜信用卡还款属于民事垫付行为的辩护意见。

  经查,薄谷开来、徐明以及具体经办此事的张晓军的证言均证明该笔款项系薄谷开来安排张晓军向徐明索要,关于垫付的说法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13、关于被告人薄熙来的辩护人所提认定薄谷开来收受徐明为薄瓜瓜信用卡还款的数额,应当按照实际存入薄谷开来银行账户的外币数额并以国家外汇牌价折算的辩护意见。

  经查,徐明系按照薄谷开来的要求为薄瓜瓜的信用卡归还欠款,徐明为此支付的费用均应认定为薄谷开来收受的数额;张晓军、杨四堂因故未将部分款项及时存入薄谷开来银行账户,不影响薄谷开来收受徐明支付款项数额的认定。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14、关于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薄熙来没有贪污公款的主观故意,亦未参与实施任何侵吞公款行为,其不构成贪污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证人王正刚和薄谷开来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涉案款项人民币500万元系经被告人薄熙来同意而由王正刚交给薄谷开来占有。薄熙来亦曾供认,王正刚两次向其请示如何处理上级单位拨付的500万元,并建议将该款给其补贴家用,其同意王正刚与薄谷开来商议具体办理事宜。虽然薄熙来又辩称在第一次见面时王正刚提出要将该500万元给其补贴家用后,其明确表示反对,要求王正刚公事公办,第二次见面时其之所以间意王正刚去找薄谷开来商议,只是因为该款不好处理,想让薄谷开来帮忙妥善解决,但其以上辩解得不到相关证据的印证,且不符合常理。薄熙来在王正刚提议将涉案款项给其补贴家用的情况下,同意王正刚与薄谷开来商量处理,并致该款最终由薄谷开来控制、占有,其非法占有涉案款项的主观意图明确。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15、关于被告人薄熙来的辩护人所提指控的贪污事实发生时,薄熙来系担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一职,不能直接决定、支配大连市的财政事务,故其不具有贪污的职务便利的辩护意见。

  经查,在上级单位决定向大连市人民政府拨付涉案款项时,被告人薄熙来虽已调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但其职权范围仍覆盖辽宁省所辖的大连市,且其作为涉密工程的原负责人,仍对该工程负有特定的延续管理职责,具有管理、支配涉案款项的职务便利。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16、关于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证人王正刚的证言与在案其他证人证言、书证有重大矛盾,内容虚假,不能证明王正刚确实向薄熙来请示过涉案款项的处理,不应作为定案根据的辩护意见。

  经查,王正刚的证言所证明的其两次向被告人薄熙来请示涉案款项如何处理并提议留给薄熙来补贴家用,薄熙来同意其与薄谷开来商议具体如何处理并就此事给薄谷开来打了电话,后其按薄谷开来的要求与赵东平具体联系办理转款事宜等主要情节与在案其他证人证言和书证均能够相互印证。其中,王正刚的多次证言、亲笔证词均证明其在2002年3、4月份两次到沈阳与薄熙来见面请示涉案款项的处理,薄熙来亦曾供认与王正刚有过上述两次见面,虽然薄熙来当庭又表示对于王正刚是否第二次向其请示记忆不清,但亦未明确否认此节;同时,王正刚前述证言中所提到的其向薄熙来请示的时问,与证人程岩的证言和相关书证证明的程岩与王正刚共同赴上级单位、返程时王正刚单独去沈阳的时间,薄谷开来的出入境记录反映的薄谷开来在境内的时间,相关书证证明的上级单位向艺声视听公司转入涉案款项的时间,均能够相互印证;王正刚当庭的证言对其与薄熙来见面请示涉案款项如何处里的事实再次予以证明,与其庭前证言、亲笔证词的相关内容一致,虽与其庭前证吉所证的见面时间略有差异,但不影响主要事实的认定。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 责任编辑:张世琼

微博关注:

大公网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