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伟: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规定,自诉案件由自诉人举证,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取证,当然在检察机关举证不力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学术界有这样的观点:自诉案件应由被告人举证,以此保护“被造谣者”的合法权利,但现实中法律没有这样规定。
上述观点可能会带来这样的误区:私人起诉,然后动用公权力机关来取证。这只是一种学术探讨,现有法律规定的自诉转公诉案件中,不包含这种情形。
《21世纪》:此次专项行动中也有造谣传谣者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是否需要担心这以后成为一种普遍的定罪方向?
张建伟:在网络造谣者的指控中要如何举证,我觉得是挺困难的。可以说网络造谣传谣具有滋事的性质,其中比较典型的证据包括电子证据,比如网页截图,还有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等,但这种滋事行为造成了什么结果却比较难量化。
《21世纪》:执法机关介入谣言治理可以分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两个层面,其对当事人的处罚轻重程度也迥然有别,这两个层面的边界又在哪里?
张建伟: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层面,对处罚对象的归类不像《刑法》那么明确,只是粗略地分类,犯罪构成要件上也比较灵活,证据上没有定罪那么严格的要求,但也要确认事实真实存在。
按照我国的诉讼体制,如果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证据的标准不以罪名做区分,而是一致的,即不管何罪,定罪时都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拘留程序上,同样也不区分罪名,所有涉嫌的罪名都要达到起码有犯罪嫌疑的程度,而且拘留的对象一般也都是重大嫌疑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