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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江:辟谣应该由独立机构进行 但在国内很难存活

新华社消息显示,8月27日浙江省公安厅公布了70例相关案件,当地还将案件事由和性质进行了量化分析。较为突出的案由包括谎报疫情的有29起,占41%;谎报警情的有18起,占28%;扬言爆炸的有10起,占16%。这类公权管理打击与正在缓慢建立的虚拟社区规范之间,如何各司其职分工治理,摆在了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政府部门、社会与公众面前。

  滋事行为后果如何量化

  《21世纪》:在网络谣言中,最典型的罪名为诽谤罪和侮辱罪,但实际中公诉机关直接介入的却很少。

  张建伟:诽谤罪、侮辱罪案例关系的是个人权益,在以前全部是自诉类案件,也就是受害人告诉才处理,后来因为意识到有些受到诽谤的人物不方便去自诉,比如国家领导人,所以加入了公诉情况,但主要还是自诉案件占多数。

  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罪和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009年3月19日,公安部下发《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明确了只有3种情况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因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因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

  展江:我认为在《刑法》第246条不做改动的情况下,应该才诉讼程序上加以严格规定,从而防止滥用法条。证明程序主要包括举证时限、证据交换、质证和认证等程序,在任何一个环节上的证据漏洞都应该成为免责理由。当然,釜底抽薪之道是在法律上废除对官员和对所有人的侮辱诽谤罪。

  《21世纪》:2011年时,最高人民法院曾进行一项“关于利用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惩治与预防问题”司法调研重大课题,课题产生的一份论文中认为,如果单从现实社会中的诽谤犯罪来讲,完全可以实现自诉化,但对于网络诽谤而言,则不能一概而论。这是因为,除了网络诽谤职业化特征日趋明显、社会危害性增加等特点外,网络诽谤的匿名性使得单凭受害人个人举证很难达到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这就迫切需要公权力提供司法援助。现实中的确如此,一些造谣传谣者动用大量“水军”,已形成组织化、公司化造谣。

  • 责任编辑:郑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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