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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转播庭审历史:调查称很少有副作用产生

1994年,法庭电视频道转播的“辛普森案”庭审现场。美国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在1977年间进行了一年庭审电视转播的小规模实验,并对于法庭的参与者进行了问卷调查。巧合的是,自这一年7月开始,佛罗里达州的法院着手实施电视转播庭审的实验计划,这意味着钱德勒和格兰杰案件的审判过程也将进行电视转播。

  尽管“钱德勒案”的判决并没有确认所谓的庭审转播权,但它确实为摄像机进入法庭铺平了道路。联邦最高法院继续支持各州进行电视转播的实验。

  实验的后果显而易见。许多州的最高法院都允许摄像机走进法院。钱德勒诉佛罗里达案的法律原则成为试行庭审转播的法律依据。随着转播收视率的升高,1990年,美国媒体界出现了一个全天候的法庭频道,专门转播全国各地的法庭审判过程,这也就是后来著名的法庭电视频道(Court TV)。

  这一频道于1991年7月1日正式开通,其股份由“美国在线-时代华纳公司”和自由传媒集团共同拥有。该频道宣称自己的频道宗旨是试图展现一系列由“人”以及人们的“调查过程”构成的精彩故事,并通过播出的节目,使美国民众可以更好地理解应用《第一修正案》,使美国儿童可以学会更好地保护自己。

  在这个频道的节目中,新闻类栏目在所有播出栏目时长中所占比例为42%,是该频道最重要的内容。这些新闻类节目主要安排在白天,内容包括对美国最有新闻价值和最具争议的法律诉讼的直播和连续报道。

  以1998年的一场著名的案件为例,案件的被告杰克医生被称为“死亡医生”,为帮助一个病人自杀,他对其注射了致命的一针。在经历三次被判无罪,一次无效审判后,这名医生以间接谋杀罪被判10年至25年徒刑。法庭电视频道对这起案件的报道从1998年12月9日到2004年12月8日,历时将近6年,共有31次报道。报道转播了案件的所有庭审过程,让全国的观众一打开电视就可以了解案件的进展,感受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成为电视转播庭审的经典案例。

  法庭频道的另一项特色,在于其专题类栏目种类繁多,包括各类纪录片、谈话类栏目、真人秀类栏目和科教服务类栏目,所占比重达到30%,可以说这部分也是构成该频道专业特色的重要因素。电视剧和电影在所有节目中所占的比例也接近30%,内容都是围绕法律行业的精品电视剧和电影,如《纽约警察之蓝色出击》等。

  对于庭审直播大幅增加的情况,1991年美国国会司法委员会继续在6个联邦地区法院中推行一项为期3年的实验,一边允许摄影机进入民事法庭中,一边对其进行研究。实验结果显示:“摄影机在场的影响很小,甚至没有影响”。虽然在1994年著名的“辛普森案”后,美国舆论反对法庭转播的声浪极大,但是从“钱德勒案”以来,美国多数州法院坚定的开放摄影的基调,是难以动摇的。

  根据美国广播电视新闻主管协会2005年的资料,全美50个州之中,绝大多数州及区域性法院都有允许开放法庭转播的规定。唯一全面禁止的地方只有哥伦比亚特区,该特区有10个州只禁止电视台转播初审现场,但同时开放了上诉法院或州最高法院的电视转播许可。

  大多数法官也是支持庭审转播的。1995年“法庭电视”频道曾就转播过的300宗民事及刑事案件的审理法官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70%以上的法官持肯定的态度。其中一位加州的法官说:“过了前5分钟后,我们几乎忘了法庭里有摄影机。”

  1996年,研究人员克里斯 拉斯特引证了美国15个州自1978年至1994年的10个不同实证研究结果,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观察电视报道法庭及法庭转播是否损及法庭庄严,或者对证人、律师、陪审团员及法官等法庭参与与者是否有负面影响。这些研究的结果一致显示,无论是在民事事件或是刑事案件,公开转播庭审将很少有副作用产生。那些担心其会影响法庭公正、干预正当程序的质疑意见,也在逐渐消失。庭审转播从想法到现实,经过了近百年的争议与打磨,终于成为了司法公开最为有效、最为完善的途径。

  • 责任编辑:宋代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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