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直播的大门在美国法律人协会那里被关死了,却在另一处打开了缝隙。1978年,各州首席大法官会议以44:1的投票结果,批准了一项决议,允许各州最高法院制定关于电台、电视台报道庭审的行为标准和指导意见。在各州中,最为激进的莫过于佛罗里达州。
早在1975年1月,该州的一家电视台就向州最高法院提出申请,希望修改禁止电子媒体报道庭审的规则。受此申请的触动,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决定进行一个实验项目,即自1977年7月至1978年6月期间,暂时允许电视转播州内的司法诉讼活动,并对转播对于司法的影响进行评估。
一年实验结束之后,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研究。多名律师、证人、陪审员和法庭工作人员接受了访谈。同时,州巡回法官会议对于参加庭审直播的法官们进行了调查。经过多轮评估,佛罗里达州最终宣布:“总的来说,允许电视媒体在相关准则指导之下报道司法诉讼活动,是利大于弊的。因为日常性地转播庭审,有助于公众信任司法、接受和理解判决结果。”
基于这一认识,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于1978年年底修改了该州的《司法行为准则》,其中规定:“如果电视媒体始终服从法官的管理,并且遵守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制定的行为和技术准则,那么应当允许报道本州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公开举行的审判。”
然而,在这场实验中,也出现了一段著名的波折。这就是“钱德勒诉佛罗里达州案”(Chandler v.Florida)。正因其恰好发生于实验期内,这一案件得以成为决定“庭审转播”相关制度走向的里程碑。
诺埃尔 钱德勒和罗伯特 格兰杰是迈阿密海滩的警察。1977年5月1日清晨,他们闯入迈阿密南部海滩一家非常有名的餐厅行窃。机缘巧合,无线电业余爱好者约翰 西昂无意中听到和录下了钱德勒和格兰杰在行窃时通过警用对讲机进行的通话。于是,1977年7月1日,钱德勒和格兰杰被控犯有入室盗窃罪、重盗窃罪和持有盗窃工具罪等罪。
巧合的是,自这一年7月开始,佛罗里达州的法院着手实施电视转播庭审的实验计划,这意味着钱德勒和格兰杰案件的审判过程也将进行电视转播。但是,两人并不甘心当“实验品”,他们的律师向初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该实验违宪。初审法院一方面驳回申请,另一方面将这个问题反映给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强硬地回复,庭审转播实验与两名被告人被控犯罪之间没有直接关联,因此拒绝对此作出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在遴选陪审员阶段,辩护律师曾经询问每一名陪审员候选人,如果审判过程中有摄像机拍摄,他是否还能保持“公正和中立”。所有的陪审员都回答,摄像机的存在丝毫不会影响自己的判断。出于实验的需要,对于遴选陪审员的过程也进行了拍摄。辩方律师以此为由,提出陪审员可能会因此受到外界的影响,要求在审判期间隔离陪审团,将所有陪审员隔绝于媒体与他人的影响之外。初审法官拒绝了这一申请,但是同时提醒陪审团,不要收看或阅读媒体上关于案件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