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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转播庭审历史:调查称很少有副作用产生

1994年,法庭电视频道转播的“辛普森案”庭审现场。美国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在1977年间进行了一年庭审电视转播的小规模实验,并对于法庭的参与者进行了问卷调查。巧合的是,自这一年7月开始,佛罗里达州的法院着手实施电视转播庭审的实验计划,这意味着钱德勒和格兰杰案件的审判过程也将进行电视转播。

  1994年,法庭电视频道转播的“辛普森案”庭审现场。“辛普森案”后,美国舆论反对法庭转播的声浪极大。但是从钱德勒案以来,美国多数的州法院坚定的开放摄影的基调,是难以动摇的。

  媒体报道、舆论参与是否会干扰司法公平,是近年国内颇有争议的一个话题。当下人们聚焦的“李天一案”也引发了类似的讨论。近日,有媒体称舆论已干扰了此案审判的司法公正:“舆论在道德层面的追究与对法律层面的要求纠缠在一起,前者在向后者施压”、“美国等法治发达社会……很多案件向媒体关闭,媒体拿不到一张庭审的照片,只能靠绘画模仿。”

  然而实际上,早在30多年前,美国最高法院就已对这个问题进行过裁决,确定了司法公开的基本原则和底线。

  美国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在1977年间进行了一年庭审电视转播的小规模实验,并对于法庭的参与者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法庭转播的实验并不会干扰法庭或导致法庭参与者分心,并没有显著的负面效果。

  1990年,美国密西根大学法学院也曾对249名联邦地区法院法官进行过问卷调查,多数的受访者表示,庭审转播并没有影响他们作出判决。他们还认为,与其只提供给公众一小部分的司法审判真相,不如毫不剪辑地将审判全过程展现给公众。

  尽管如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彻底的审判公开或庭审直播仍然被美国司法界里的保守派所排斥。他们对于媒体的反感并非空穴来风。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曾发生过一起轰动全美的刑事大案:完成人类历史上首次不间断飞越大西洋的飞行英雄查尔斯 林德伯格(时称“林白”)的儿子遭人绑架杀害。案件的审判吸引了世界各地约800名记者前来采访。法官下令不得于开庭期间摄影。但是记者们置若罔闻,他们仍然携带着巨大的、笨重的、配备老式烟火闪光灯的照相机在法庭里到处走动,随意摄影。

  这一事件的后果是,1937年9月30日,美国法律人协会(ABA)通过了著名的《司法伦理守则》第35条。这一条文禁止在法庭上进行摄影和广播。因为庭审期间的摄影,“会毁损审判活动必需的庄严,降低法庭的权威,使公众产生误解”。

  随着媒体手段的进步,1941年3月美国法律人协会又对电台直播庭审予以禁止与谴责。到了1952年,协会专门成立了一个关于广播电视转播立法与司法过程的委员会。委员会对于司法伦理守则进行了调整,将电视报道添加进禁止之列。1972年,新的《司法行为准则》同样禁止电视摄像机进入法庭,理由是电视转播不但会侵犯法庭庄严,还将干扰证人作证,扰乱法庭秩序,等等。

  1978年2月,美国律师协会公正审判与新闻自由委员会建议有条件地允许媒体进入法庭进行审判,只要电视拍摄活动得到法官的许可,并确保遵守法庭秩序,不干预审判,就应该允许进行直播。这一建议得到了美国法律人协会刑事司法委员会的同意,但是在次年2月12日召开的法律人协会代表大会上遭到否决。

  • 责任编辑:宋代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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