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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转播庭审历史:调查称很少有副作用产生

1994年,法庭电视频道转播的“辛普森案”庭审现场。美国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在1977年间进行了一年庭审电视转播的小规模实验,并对于法庭的参与者进行了问卷调查。巧合的是,自这一年7月开始,佛罗里达州的法院着手实施电视转播庭审的实验计划,这意味着钱德勒和格兰杰案件的审判过程也将进行电视转播。

  审判开始后,法庭允许一台摄像机跟踪拍摄。拍摄过程中发生了一个小插曲。摄制人员拍摄了控方提交证据的过程,但是轮到辩方提交证据时却离开了,直至结案陈词时才返回。后来电视台播出的节目中,也只有控方的内容,这也成为本案争议点之一。经过审判,陪审团判决4项指控罪名成立。钱德勒和格兰杰被判监禁7年、缓刑5年。他们请求重新审判,称电视报道剥夺了他们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但是没有提交任何表明存在偏见的证据。

  对此,佛罗里达州上诉法院认为,没有任何证据显示,电视摄像机进入法庭,损害了两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因此裁决维持原判。两名被告人自然不服,遂向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他们的律师提出,根据目前仍然有效的全国《司法行为准则》,在法庭上拍摄并转播庭审过程的行为构成了程序违法,应该导致诉讼程序无效。但是州最高法院拒绝受理此案,并表示自己在启动电视台拍摄庭审实验时,实际已就这个问题作出了决定。于是,钱德勒等人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

  值得一提的是,上世纪60年代的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庭审直播的态度仍然是反感高于接受。他们将摄像机拍摄的庭审实录称为“橄榄球比赛”或“罗马竞技场”。在1962年9月24日开审的埃斯蒂斯案中,“12名摄像师在法庭走来走去,地板上‘缠绕着’电缆,三个麦克风放在法官席上,其他麦克风对着陪审团席和律师席。摄影记者一度甚至想拍摄被告人在席上翻看的文件是什么内容……德克萨斯州的两家电视台现场转播了审前会议,中间甚至插播了商业广告。”

  最终,联邦最高法院以5:4的票数推翻了“埃斯蒂斯案”的初审判决。判决书写道:“有人认为,大众传播技术的不断进步,公众适应了新传播技术的出现,这些可以改变电视转播对刑事审判公正性的影响。但是我们的判决不能建立在对明天的假设之上,而是必须根据今日的事实。因此推翻原判。”

  然而15年后,联邦最高法院却改变了立场。撰写判决书的伯格大法官表示,自“埃斯蒂斯案”以来,电视技术已经飞速发展,拍摄设备不再笨重,灯光不再刺目,摄制人员不再繁多,干扰性大大降低。更为重要的是,各州法院在进行庭审转播实验时,已经采取了防范与救济措施。例如,被告人可以在审前会议上表示反对电视拍摄并举出理由,初审法院应该审议这一请求,将被告人遭受偏见的风险降至最低。有了这些变化,庭审直播给审判带来的负面影响已经大大降低。

  最终,联邦最高法院维持了佛罗里达州法院的判决,驳回了钱德勒等人的上诉。伯格大法官在判决书中重述了审判公开的意义:“虽然摄像机可能让法官感觉不自在,但是它同时也是有益处的。”他援引了当年小奥利弗 霍姆斯大法官的话:“真希望审判程序可以摊在公众的眼前……案件的审判应该在公众的注视下进行……因为这是一个最佳时刻,让那些行使司法的人应该永远凭公共责任感行事、让每一个公民满意地亲眼目睹执行公务的方式。”

  这一判决最终得到了全票通过。大法官们提出,以前的法律和判例并非意味着宪法对于任何情况下的任何案件,都禁止进行平面摄影、收音机或电视转播。相反的,最高法院承认:“本案并没有像‘埃斯蒂斯案’一样,弥漫着‘罗马竞技场’或‘扬基体育馆’一般的气氛,上诉人也没有试图去证明,未被隔离的陪审团接触到了‘煽动性’报道……基于宪法上之保障,即使被告反对,州政府仍得提供帮助予公开转播刑事审判之收音机、电视以及平面摄影报道。”

  • 责任编辑:宋代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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