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理论与实践却会脱节,英国选举是个极好的案例。民主制要求少数服从多数,恰恰在这一点上,形式与事实脱钩了。问题出在运作过程中。选举实行单一选区制,依照这个制度全英国划分为600多选区,每个选区选一名议员,由这些人组成下院。从理论上说,任何人符合法律规定都可参与竞选。可是在一个选区中如果有几个候选人同时参选,如何决定选举结果?英国采用“领先者获胜”的办法,也就是得票多的人当选。但“得票多”不意味着必须超过半数,而是只要超过其他候选人就可以:假设一个选区有5位候选人,总共有100个选民,投票结果是:候选人A得20票,B得20票,C得20票,D得21票,E得19票,结果就是D当选,因为他得票最多。这当然也是一种“多数当选”,但并不是“少数服从多数”。这种选举方式最大的好处是简便,一次投票就产生结果,不会出现反复投票而投不出来的情况;并且,通过一次全国性大选一般都会产生一个“多数党”,由这个党组建政府,地位一般比较稳固,不像其他一些西方国家议会中小党林立,席位分散,很难产生稳定的政府。
尽管有这些好处,“领先者获胜”却违背了民主制度的基本要求,即少数服从多数。上述例子中,我们看到多数服从了少数。当选者在100个选民中只得到21票,有79个选民不支持他,可是他却以“多数”的名义当选了,并且声称代表多数人的意愿。如果这种情况只出现在一个选区,问题并不大;但如果一次全国大选中有相当一批选区出现同样的情况,问题就很大了,因为这些在本选区并没有拿到多数票的获胜者组成了议会,在这个议会中形成政府,而政府又以“多数”自诩,声称代表人民的多数。可是,这个“多数派”政府只是由少数人选出来的,是“少数派”政府,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被彻底扭曲了。
这种情况在英国是有人知道的——学者、政治学家、历史学家知道,政客们也都明白,一些聪明人也看出来了,但更多的人不知道,以为“民主”的原则被完美地执行。事实上,从1945年到现在的英国历次大选中,除一两次外,没有一届政府得到50%以上选票的支持,多数情况下只得到40%多,甚至30%多,而它们组成的仍然是“多数党”政府。有时还出现这种情况:某一个政党得到的选票多,但在议会中的席位反而少;得票少的党却组建政府。比如,1974年2月大选保守党得到37.9%的选票,比工党多了0.8个百分点,得到的议席却比工党少4个,所以工党组建了“多数党”政府。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在于“领先者获胜”。工党得票虽少,但在更多的选区拿到了比其他候选人更多的票,因而“领先”了;保守党得到更多选民支持,但不能在许多选区“领先”,只好变成了“少数党”。类似的情况,在20世纪时有发生。
还有一个因素使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受到更大影响,那就是投票率。1979年撒切尔夫人以43.9%的选票当选,当年的投票率是76%,也就是说她只得到了全体选民中33.3%(约1/3)的支持。这个比例已经很高了,多数大选结果还达不到这个数字。所以,表面上看英国选举制度似乎很“完美”,但操作中却背离“民主原则”,英国政府经常建立在“少数”的基础上。我们在理解英国选举制度时,不能只停留在文本上,而要看其实际效果——听起来完美的东西,做起来会走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