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越“权力反腐”
共产党是一个非常大的组织。在这个组织内,党员干部可以享受各种政治资源和便利,按道理,应该是每个党员干部都严格要求自己,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领导力作出贡献。但是,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他个人的贡献于组织而言,影响微乎其微,他作不作贡献都可以“搭便车”享受政治资源和便利等“集体物品”,这相当于“制度红利”。于是,基于理性计算,他不会这样干,而是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脱离群众中打发权力生涯。
还不仅仅如此。一些党员干部,不仅“搭便车”,而且还演化为腐败。他们并不是不知道这样干的后果,逻辑上就是再无“便车”可搭。但这种“集体福利”的损失,相对于他个人的利益最大化,就不值一提了。我们有什么办法可以打破这种“集体行动的逻辑”?
李永忠:我在“苏共亡党之谜”的研究中,想分析得比集体行动的逻辑更好一点,也可以打破这个逻辑。
苏共为什么亡党呢?两个根本性原因,一个就是过分集中的权力结构,它把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合为一体,这样在任何一个地方,没有任何组织和个人能对党委进行有效的监督;在这个党委内,没有任何一个组织和个人能对党委书记进行有效的监督。因此,32年前,邓小平就一针见血地指出:“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我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变成了个人领导……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必然要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28~329页)所以说,苏联共产党掌握一种绝对的权力,这种权力结构是不支持长期执政的。
这是我分析“苏联模式”的一个横坐标—权力结构。还有一个纵坐标—就是从上到下层层任免干部的用人体制。马克思早就批评过,用等级授职制来代替普选制,是根本违背公社(注:公社指巴黎公社)精神的。这句话,是马克思1871年讲的。苏联、东欧原来的共产党自诩为马克思的忠实信徒,在几十年的执政过程中,却严重违背马克思说的这一铁律,致使相当多的干部群众路线、群众观点逐步丧失,只向上负责,而很难向人民负责!所以,其解体、剧变不足为奇。这给我们足够的警示。
《南风窗》:在权力集中的情况下,以党内立法的方式来整顿党风,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和权力行使,可以抱持的期待有多大?
李永忠:中央办公厅法制局请我参与研讨。我说,如果党内权力结构不改革,以为只要颁布多少个法规就能解决问题,这是很幼稚的想法。比如,党内仅次于党章的《准则》,明文规定,党内一律称同志。但是,不少地方已经早就把同志换成了称“老板”了。再如,副部级以下的,按制度规定没有专车。现在,连乡镇党委书记、镇长都有专车了,但至今也没见有哪个党委、纪委,纠正或查处过。这显然不是仅仅靠颁布法规就能解决问题的。
我的研究表明,制度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的条条款款,所谓的政策、法规、法条,这是浅层次的制度。更深层的制度,是保证这些嘴上纸上墙上的条条款款能够得到坚决实施的组织体系。它是一个组织体系,通常分为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子系统。这个组织体系的架构科学合理,纸上嘴上墙上的条条款款才管用。否则,只抓浅层次的制度,制订一万条也没用。集各国宪法之长的我国宪法,“文革”中国家主席刘少奇手持宪法却连自己都保护不了,这不是莫大的讽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