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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剖析错案成因:非法证据难大胆排除

  非法证据要坚决排除

  在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中,替警方诱供的“狱侦耳目”袁连芳被意外发现,成了推动此案平反的关键。

  刑讯逼供一直被认为是造成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1998年,最高法院在刑诉法司法解释中规定,刑讯逼供所取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010年5月,两高三部专门出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证据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曾被寄予杜绝刑讯逼供的期待,但来自最高法院的调研表明,“总体情况不是很乐观”;2013年新刑诉法实施,外界也不看好。

  实践中的难点在于举证。来自审判一线的法官举例,比如嫌疑人说在侦查机关作的口供,是屈打成招,手被打伤了,一查确实是受伤了,但怎么受伤的,又举不出相关的材料和线索,这就很难排除,法官不能只听一面之词。在审讯和拘留阶段,犯罪嫌疑人处于绝对的弱势,很难取得和保存刑讯逼供的相关证据。法官判断时心里虽然怀疑有刑讯逼供的可能,但还是要靠证据说话。

  如何应对非法证据排除难?新刑诉法有许多配套规定: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控辩双方如果对证言有不同意见,又影响到定罪量刑,证人不愿出庭的,就需要强制相关证人出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办案警察要出庭对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从开始审讯到结束,不能间断,不能剪辑,全部证供都要呈堂;羁押讯问制度,只要逮捕都要到看守所去讯问,防止在其他场所刑讯逼供,到看守所外去只有两种情况,一个是找证据,一个是看现场。

  最高法院相关人士表示,未来会进一步推动侦查取证的合法化,“尽管排除有难度,但我们的原则是,对于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要坚决排除;只要认定刑讯逼供,法院就要把非法证据排除。”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2013年新刑诉法实施之后,已有一些地方法院出现“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而浙江省高院再审张氏叔侄强奸案时,正式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重大命案中的适用,被法学界认为具有风向标意义。

  在文章中,沈德咏再次强调了他在多个场合反复讲的程序公正优先,“完备的程序制度,能在最大程度上为防范冤假错案提供制度保障”。他把法律制度比作法院和法官“真正的护身符、保护神”,“关键看我们敢不敢于拿起法律制度武器,敢不敢于坚持原则……如果我们放弃原则,冤假错案一旦铸成,除了老老实实承担责任,没有谁能够救得了我们”。

  • 责任编辑:宋代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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