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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特区筹委会通过的《意见》,当中写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间所生的子女”,也就是说,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其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须在香港合法定居,才有居港权。 袁国强:现在我们有一个在法律上发生的问题,就是那一句话,依据香港的法律,到底是怎么样的一回事。这个呢,其实也可以说,不同的法律专家用不同的角度的话,可能有不一样的结果,所以这个呢,简单来说,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而1999年的释法结果在2001年又出现了新的变化。1997年9月,庄氏夫妇持双程证来港探亲期间,生下庄丰源。同年,庄氏夫妇返回内地,庄丰源则留在香港和祖父母居住,如果按照当时香港的《入境条例》,庄丰源不能取得居港权,于是庄丰源的祖父入禀法院,申请司法复核。2001年7月,终审法院判庄家胜诉,裁定内地孕妇来港所生子女可以获得居港权。“庄丰源案”成为了第一个“双非”案例,有关判例打开了“双非”孕妇来港生子争取居港权的大门。 吴小莉:当时梁爱诗司长也曾经提到过,看样子,法院对于99年的《释法》其实是有质疑的,有不同的看法。但当年,当年不论是法院的判决,或者是政府没有再加以追诉下去,都使得这个事情搁置下来了,或者是有模糊的空间,留到了今天,作为律政司司长,需要去全面的去解决它。 袁国强:我从前也说过,就是《基本法》这个文件也好,这个一国两制这个制度也好,其实到现在还只不过是十五年的时候,其实对一个那么重要的一个概念,那么一个新的概念,那么重要的一份先进的宪法的文件来说,其实十五年是一段比较短的时间,而且当中有很多不同的条文,那么它的这个真正背后的意思是怎么样的一回事,这是十五年是不足够去把所有的问题都弄清楚。我觉得比较公平的看法,就是1999年的时候,只不过是回归之后两年,2000年的时候,只不过是回归之后的三年,那个时候跟现在有不一样的情况,就是说,那个时候累计的经验跟现在相比,还是比较少一点。 当年终院判定庄丰源胜诉,是因为法官认为,1999年的释法中,筹委会报告内容只属于附带意见,并非释法的一部分,对于终院没有约束力,所以不予理会。而法院的这个判决,也在当年引起了不少争议。 袁国强:当然呢很多人对这个要求人大去释法很多人有不同的意见,但是这次我们的做法,就是我们不是由好像是1999年的那个时候的一个做法,有两个很不一样的地方,首先就是现在法庭还没有一个判决,第二就是,现在不是香港政府支持决定,我现在要去要求人大把这个问题弄清楚。现在我们用的完全是在香港法律系统之内的一个法律的程序。而且最后,应该去还是不应该去,不是我们政府说了就算,而是由法庭听了双方的辩论以后,由香港的终审法庭自己去决定。所以这个呢,我觉得说是跟其他的打官司,基本上是没有太大的分别,也是原告、被告跟法官说了他们自己的依据,然后由香港的法官把这个事情决定。因此,这个我们觉得是,我们政府尊重香港法制,尊重我们司法独立的一个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