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院裁决警可议事厅执法 符"立法会人员"资格

  大公报2月2日讯 记者 梁康然 朱晋科报道:反新界东北发展示威冲击立法会案被告之一梁晓旸,早前以当日警务人员未获得立法会主席授权便进入立法会执法为理由提出上诉,被终审法院驳回。终审法院昨日颁下书面判词,进一步明确指出,警员进入立法会执行职务,包括维持公众秩序或处理刑事案件等,毋须事先得立法会主席批准,而执勤的警员符合“立法会人员”资格。立法会秘书处表示,尊重法庭裁决;警方回应称会研究判词。有政界人士指出,有关裁决合情合理,认为议会不能成为“法外之地”。

  2014年一批示威者因反对政府发展新界东北,强闯立法会内示威,案中被告之一的梁晓旸,2016年2月被判120小时社会服务令,律政司于去年八月成功挑战原审判刑,梁晓旸被改判入狱13个月。梁不服,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但被即时驳回,终院昨日颁下判词解释。

  判词为警方定下指引

  梁晓旸的上诉理据之一是,警方于案发当日未获立法会主席邀请,就进入立法会内执法,违反《立法会(权利及特权)条例》相关条文,梁妨碍的那名警员,在法律上并不符合立法会人员资格,因此认为他被控“妨碍正在执行职责的立法会人员”罪有问题。

  五名终审法官一致裁定,驳回梁晓旸的上诉,判词指出,梁晓旸并非立法会议员,只是一名市民及示威者,不受《立法会(权利及特权)条例》的保护。终院并对警方在什么情况下可合法进入立法会会议厅范围及在内执行警务,定下指引,指警员毋须事先获得立法会主席的邀请,也能在立法会会议厅范围内执法。

  判词又指,当日立法会保安员是按照行政指令,拒绝示威者进入立法会会议厅,由于保安员未能控制场面,寻求警员协助,因此裁定警员协助阻止示威者,亦符合“妨碍正在执行职责的立法会人员”控罪中所指的立法会人员的资格,所以裁定本案控罪无问题。

  立会不应是法外之地

  立法会秘书处回覆《大公报》记者查询时表示,尊重法庭裁决。根据现时做法,秘书处执行职务时,如需警方支援,在实际情况容许下,须先得到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即立法会主席)及另外两名当然委员(即内务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的同意,才可寻求警务人员进入立法会范围协助,这并非法律本身的要求,而是行管会自行制定的程序,以维护立法会的独立性。

  就警方日后会否就可预见的立法会冲击事件,提前布防或主动介入,警方发言人回覆《大公报》记者查询时说,会研究终审法院的有关判词。

  “廿三万监察”发言人王国兴认为,法庭判决合情合理,堵塞了议事规则漏洞。他指出,以往反对派议员往往凭藉内会副主席的身份,阻止主席行使职权报警求助,有了今次的终院判,日后立法会内一旦发生危险事项,例如冲击事件,任何人都可报警处理,符合维持议会秩序和保护议员安全的实际需要。他又说:“立法会不应该成为法外之地。”

  在立会搞事不再有“挡箭牌”

  “未有立法会许可警方不可进入立法会执法”,经常被反对派用来做冲击事件的挡箭牌。有关争论最早见于2014年7月黄毓民在答问大会上向时任特首梁振英掟杯案,当日事发后特首办报警,中西区重案组接手调查,并希望进入会议厅搜证,当时的立法会保安主任廖锦和以为报警一事已获主席或秘书长许可,便带有关警员进入立法会。反对派得知后借此大作文章,声称所谓“立法会独立性受威胁”云云,廖锦和在行管会的会议上受到谴责。(文丨栗时生)

  反对派所持的理据是,根据《规限获准进入立法会大楼的人士及其行为的行政指令》第4条,“除议员或立法会人员外,任何人未经主席准许,不得进入在图则上註明是前厅的地方或任何委员会会议室”,因此认为除非立会主席批准,警员也不能进入会议厅内。但终审法院昨日判下的书面判词,裁定警员属《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下所指的立法会人员,毋须由立法会预先作出邀请才可进入立法会范围执行职务,包括维持公众秩序或处理刑事案件等。有政界人士相信,法庭的这一裁决将有助议会加强保安能力。

  至于有人认为警察作为行政机关一部分,随意进入立法会或有损议会的独立性,终审法院常任法官李义亦讲得很清楚,警察平日执法也会限制市民的宪制权利及自由,问题只在于该等限制是否有正当理由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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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齐宾遥 qi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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