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南:外国干预更显DQ“港独”必要

  文 | 陈光南

  周庭不符资格被DQ,李柱铭、彭定康等纷纷跳出来,称“不允许周庭参加立法会选举,是违反了基本法,也违反了人权公约”。紧接着,欧盟出场公开干涉香港的内部事务。这些人的“内应外合”难道仅仅是巧合?

  大家都知道,李柱铭在担任草委的时候,基本法的一百六十条条文,他都投了反对票,反对国家收回香港,甚至曾称国家收回香港就“好像当年把犹太人送给纳粹德国一样”。彭定康和李柱铭是“亲密战友”,当年“合作”直接导致香港失去政制“直通车”。彭定康曾于2000至2004年出任欧盟外交事务专员,与欧盟的政客建立了千丝万缕的关系。这些“巧合”正好说明,反对派和“港独”“自决”势力是勾结欧盟人权政客的“内鬼”,内外呼应,製造了外国势力干预香港内部事务的闹剧。某些香港政客利用外部势力进行干预,破坏香港的宪制秩序,更显得DQ“港独”政客很有必要。

  欧盟双重标准自曝其丑

  欧盟的所谓声明,口口声声说什么“人权公约”,恰好证明他们口是心非。不久前,正是欧盟全力支持西班牙中央政府DQ加泰罗尼亚议会的议员,并且逮捕全部煽动公投的加泰罗尼亚的地方政府官员和政客。欧盟发表声明,支持西班牙统一,反对分裂活动,完全当“人权公约”不存在。因为国际人权公约有一个前提,就是行使人权和表达意见的自由,不能违犯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的风俗习惯,不能搞分裂活动,不能损害其他社会成员的名誉和利益。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立即驳斥了欧盟这个声明,指出他们对香港的宪制、基本法和选举制度,完全不了解、不掌握,建议欧盟要多了解香港的选举制度。

  李柱铭、彭定康大谈基本法,但他们的往绩却非常清楚,他们对基本法百般践踏,从来就没有拥护的诚意。他们有一个诡辩的理由,说什么基本法第二十六条,保障了周庭的参选权利,不让其参选就是违宪。这真是偷天换日、颠倒是非的具体表演。基本法第二十六条写得很清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李柱铭、彭定康等大反派,却把基本法最关键的“依法享有”删除掉了,完全不讲基本法有关参选人的条件和政治素质,不谈要遵守有关规定,才可“依法享有”被选举权。他们作贼心虚,完全不讲香港的选举法例和有关确认书的规定。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讲得很清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不仅是就职前的一个必要的程序,而且是担任公职的必要条件和品质规定。如果反对基本法,不愿意真诚庄重地宣誓效忠,提出“港独”“民主自决”等实际上分裂的行为,这种人当然没有资格参选。

  周庭曾经发表了“点解要将中国人身份强加我哋身上”的言论,而且有影片作为证据。周庭连中国人也不肯做,她怎么会拥护基本法?权利和责任是互相联繫在一起的,而中国公民的权利是她自己放弃的。选举主任对她填写的确认书内容的真实性不确认,是完全有事实和法理依据的。欧盟议会中,如果有参选者的国家不是欧盟成员(例如将来脱欧之后的英国公民),又不愿承认自己是欧盟成员国家公民的身份,而要分裂欧盟,这种人肯定也不可能成为欧盟议会的议员。欧盟搞双重标准,这只能自暴其丑。

  人大释法后无法理漏洞

  香港的政客和国际上的外部势力,应该认真看待这一次DQ“港独”政客的法理依据,就是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释法文件。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权力来自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李柱铭、彭定康支持周庭参加补选,偏偏不敢提及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和有关释法的内容,这是心中有鬼,自知理亏的证据。

  有的反对派说,为什么罗冠聪可以参选,周庭不可以?罗冠聪2016年9月4日参选时,其“港独”面目还没有暴露出来,人大常委会也未曾作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释法,所以罗冠聪可以蒙混过关。人大常委会2016年11月6日释法之后,再没有法理漏洞了,选举主任必须执行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文件,所以周庭有关不承认自己是中国公民、不承认基本法第一条的言论,证明其不会履行基本法的责任,所以就没有资格参选。

  这一个先例告诉反对派,如果要想加入基本法所规定的建制,例如立法会,发表言论就必须慎重,既不能否定国家的主权和统一,更不要企图通过公民投票、香港“自决”的手段改变香港属于中国不可分离一部分的现实,不要勾结外国势力反对国家对香港的主权,危害国家的安全。这就是宪法和基本法的底线。如果不做这些事情,反对派就永远没有被DQ的风险。

  资深评论员

责任编辑:张寻 DN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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