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藐视法庭”罪有应得 “参选美梦”再次破灭

  图:黄之锋等因“藐视法庭”罪被判入狱三个月,图为被押解入狱的一幕 法新社

  高等法院昨日就2014年“佔旺”期间违反法庭禁制令的藐视法庭案作出判决,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社民连副主席黄浩铭各判即时入狱三及四个月,学联前副秘书长岑敖晖判一个月缓刑一年、罚款一万元。判决一出,引起各方高度关注。此次判决对香港的法治以及政治层面都将起到较重要的影响。前者重要性在于,在维护法庭威信方面立下了重要判例,后者则令黄之锋意图参选立法会的“美梦”再次破灭,也打乱了反对派的补选策略。

  动摇法治根基必须重判

  本案相较于其他“佔中”案件最大不同之处在于,这是涉及“藐视法庭”的案件。但这也正正是香港社会对法庭判决给予高度支持的根本原因。其他案件可以是涉及“扰乱公共秩序”、“煽惑他人非法集结”或是“破坏公物”等,对于许多人而言,这类案件固然严重,但也非“罕见”,往往出于一些同情心而给予“谅解”。然而,黄之锋等人此次公然违反法庭禁制令、阻挠执达吏执法,是严重损害到了市民所珍视的法治根基。

  不论以任何冠冕堂皇的理由,也不论违法者是否学生,只要触及香港的法治根基,就没有任何可以轻判的理由。此次可以是以“佔中”之名而不尊重法庭,下次又是否可以用“民主”之名而包围法庭?如果不对这种严重罪行表达法庭的坚定立场,则无异于向社会发出错误信息。

  一如法官陈庆伟在判词中指出,黄之锋当日多次挑战禁制令,令示威者与执达吏及代理人不停有争执;任何香港市民都有权示威,但不能影响别人,“佔旺”严重影响的士及小巴司机的生计,法庭必须介入保障他们的权益。在任何政治争议中,最受影响的往往是最穷苦的一群及上班一族。

  实际上,黄之锋在旺角清场当日担当领导角色,当日亦高度参与阻碍执达吏的清场行动,而黄浩铭则于当日主动地妨碍执达吏及其代理人执行职务。不论从哪一个角度,判处即时监禁才是合适的刑罚。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在判决中同时颁令,二人刑期将与他们目前因其他案件被判处的刑期分开执行。换言之,两人不能因此而“逃避”必须承担的刑期判罚。从这一点上,法庭维护法治的态度是坚定的,这也让社会对维护法治有了更大的信心。

  还需指出的是,本案除了是“藐视法庭”重罪外,还有一个特殊之处,即除了黄浩铭外,大多数人都已认罪。既已主动认罪,也就更不存在反对派所攻击的“政治判决”。昨日在判决之前,黄浩铭还在庭外大叫什么“特区政府于四年前,以至今天一直利用法律作为工具处理政治难题,政府才是真正藐视法庭和滥用司法程序的一方。”真是何其可笑!黄之锋都已经认罪了,还要攻击提出检控的特区政府。事实上,如果特区政府不这么做,法庭不这么判,香港的法治受破坏势必更加严重。

  维护法治,绝不是大声叫几句口号就可以实现。反对派只要一天不改变极端立场,也就一直站在法治的对立面。早前高等法院上诉庭对罗、黄、周案的判决,便一直受到反对派的攻击,攻击主要对准两方面:法官、律政司。攻击律政司,集中在所谓的“政治检控”;攻击法官,则是指控法官有“政治立场”要“杀一儆百”,要求“除去”此类法官。反对派对律政司的攻击早已是司空见惯,市民并不意外,但如此赤裸裸地针对法官作出人身攻击,则是到了极其危险的地步。对法官的抹黑与责骂,摧毁法庭的威信,最终只会破坏香港的法治,也必然会反噬其身。

  反对派或需要出动C计划

  昨日判决另外一个重要影响在于,黄之锋无法实现准备多时的立法会补选。去年八月,在“佔中”一案的上诉中,法官改判黄之锋由社会服务令为即时入狱。根据香港《立法会条例》及《区议会条例》,任何人在选举提名当日或选举当日正因服刑而受监禁,又或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处监禁超过3个月,不论是否获得缓刑,于判监后5年内,都会丧失在选举中被提名为候选人及当选为议员的资格。此次改判后,三人已无法参与2017年初将要进行的立法会补选、2019年区议会换届选举、2020年立法会换届选举。但其后黄提出上诉,按其原本的期望,只要轻判三个月以内,他依然可以参选。但昨日的判决,则是彻底灭了他参选的美梦。

  “佔中”本已是惹众怒之事,“藐视法庭”更是触及法治根基,黄之锋等人即时入狱完全是罪有应得,与人无尤。反对派或许要调整原本拟定的补选策略,当B计划失效,不知反对派的C计划又安排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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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齐宾遥 qi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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