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昨日就二〇一四年“占旺”清场案作出裁决,被告黄之锋、黄浩铭分别被判入狱三个月及四个半月,不准保释,即时“入册”,岑敖晖及另十三名被告则分别被判入狱缓刑及罚款。
有关裁决,以入狱为量刑准则,令人信服。事实是,自所谓“占领运动”发生及进入司法检控阶段以来,反对派及黄之锋、黄浩铭等人不断在制造一个假象,就是所谓的“社会公义”。他们声称自己是为“争取真普选”而不惜违法,所谓目标正确、理念崇高等说法亦出现在戴启思等辩方律师的口中。
就所谓社会公义问题,昨案主审法官陈庆伟在判词中明确指出:法庭认同本港市民享有公开示威及表达意见的权利,但行使有关权利时,必须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如让占据行为持续,无疑会影响基层市民的生活,当中包括小巴及的士司机,他们均需维持生计,故法庭必须介入及保护他们。
陈庆伟法官的判词无疑已经道出了占领行为的非公义性。事实是长达七十九日的违法“占中”、“占旺”、“占铜”,在社会秩序上造成极大混乱,市民上班、学生上学受阻,的士小巴“没路行”、商舖无法做生意,占领者只顾自己权利而完全罔顾他人利益,又何来“公义”二字可言。
而更有甚者,自“占中”始作俑者戴耀廷以至黄之锋、黄浩铭等人口中的所谓“违法达义”,“为公义而占领”,根本就是彻头彻尾的谎言。
首先,从政治和行政层面而言,港人的普选权利,即特首最终达至由一人一票选出,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白纸黑字的明文规定,人大即据此作出“八.三一”决定。但戴耀廷等人却“要仔唔要乸”,只要“一人一票”,不要选举委员会提名,提出什么“政党提名”、“十万人提名”,还诬指“八.三一”决定是“假普选”。如此“输打赢要”,企图“踢开中央搞普选”,在政治道义上又哪有半点法理和公义可言?
另一方面,在治安和法治层面而言,占领行动百分之一百是一项违法行为,又如何可以想像会成为“社会公义”的同义词?在本港,私人地方属业权人,他人不可占领;街道属公众地方,由政府部门管辖,市民也不可任意占用,小贩在街边摆卖“拉得”,“罪名”之一就是侵占公众地方。但当日戴耀廷等人公然在报上为文,鼓吹美国华尔街式的占领,占领中环金融区、占领滙丰银行地下、占领添美道“政总”门前……,公然向治安和法治作出挑战,而在其后的占领行动中更令警方执法工作陷于前所未有的困境,警民关系陷入低谷。
所有这一切,无论从政治行政、治安法治以至市民生活、基层生计,占领行动都只有违法不义而绝无半点公义可言,违法者必须负上法律责任。昨日的“占旺”清场判决向社会传达了正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