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饶戈平
三、如何正确理解中央的“全面管治权”
中央对香港拥有管治权是无可置疑的法律事实,但是为什么要说成是“全面管治权”?为什么要在管治权前面冠以“全面”二字呢?如何正确理解“全面”两个字?我个人理解,“全面”二字的含义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管治权来源及主权归属的法理上看,单一制国家里,国家的全部管治权力属于中央、集中在中央,地方不具有自发的、固有的管治权,地方权力由中央授予,有关香港管治的全部权力来自中央、归属于中央,是中央权力的组成部分。作为世界上单一制国家里地方自治程度最高的中国特别行政区,香港现有的高度自治权全部源于中央授权,并受中央监督;香港被授予多少权就有多少权,不存在可以超越或违反法律的无限自治权。未来香港如果需要被追加授予新的自治权,其来源必出于中央;如果需要修改基本法,对已授港权力作出必要调整的话,决定权也在中央。总之,香港管治权的原产地、授权者、批发者、监督者、修改者都是中央,如此来看,说中央拥有全面管治权,不算为过。
香港没有无限自治权
从管治权范围上看,对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人、物、事拥有广泛和排他的管辖治理权,是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力和权利。从基本法既有规定可知,中央立足于全国、全局职能,对香港享有的管治权是广泛的、多方面的,范围涉及政治、外交、防务、法律、经济、社会等各方面,有关国家主权的事务,其权力并没有被局限在个别、局部的狭窄领域或事务。对中央管治权冠以“全面”二字,正是为了如实说明这一权力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多样性。
从管治权的行使方式看,中央对香港享有的管治形式是全面多样的。中央既可依法直接对香港行使管治,也可授权香港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即所谓间接管治,授权地方自治也是国家行使管治权的一种方式。对于已授权地方的高度自治,中央还享有监督的权力。显然,中央对香港的管治权从直接行使、到授权行使、再到监督行使,其管治方式不是单一的自我封闭,而是广泛开放的多方面,称其为全面管治权可谓恰如其分。
从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的实际需求来看,强调中央的全面管治权,正是对那些违法限制中央管治权范围、否认或抗拒中央管治权言行的有力回击,彻底纠正对基本法的误解、曲解,是一种观念上的必要纠正,还原事物本来面目。这种从认识上维护中央权力和基本法权威的拨乱反正行为,是别人无法取代的,非中央自身出手、自我宣示不可。
四、中央全面管治权与香港高度自治权的关系
中央全面管治权是早经宪法和基本法规定、本已存在的法律事实,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其意有二,一方面他们是中央依法享有的一种确定的宪制性权力,不可否认、不可阻抗,完全应当理直气壮、堂堂正正地行使;另一方面,行使这一权力时,必须严格限于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范围内,不得随意逾越或添加,不能任意行使。与此同时,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还必须与尊重香港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一国两制”之下,中央与香港两种层次的管治权并非对立、对抗关系,不能孤立地、排他性行使,而必须是有机结合、缺一不可。
全面管治非取代高度自治
中央行使全面管治权,并不等于全面管理香港事务。中央全面管治权的本意绝不是说要由中央包揽、承担起对香港的全部管治。中央要全面直接管治香港,显然是一种误解或曲解。中央所要行使的,只是宪法和基本法规定属于中央的管治香港的全部权力,而不是要以中央管治去排斥、取代香港的高度自治。
强调中央的全面管治权,绝不是要改变“一国两制”方针,限制、缩减、改变香港法定的高度自治,那完全不是“一国两制”的本意初衷;它只是重申,在尊重、保障香港高度自治的同时,必须全面行使本属于中央的宪制性权力。
事实证明,从回归之日起,中央就兑现承诺,全面授予和保障香港的高度自治,即便在提出“中央全面管治权”概念后,实际上也丝毫没有减损香港的高度自治;相反,中央一再承诺实施“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要把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同保障香港特区高度自治有机结合起来,决不偏废。言之凿凿,行之昭昭,有目共睹。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