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通过将《国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决定,如何在港执行此一决定,已成为摆在特区政府和全港市民面前的重大课题,必须严肃面对。
订立《国歌法》及将违反者以刑法处置,是国家制定这一法律的应有之义;将《国歌法》这一全国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则是“一国两制”之必然。国旗、国徽、国歌皆是“一国”之本、是国家主权的崇高象徵,并无什么“两制”可言。眼前特区少数反对派认为在《国歌法》实施问题上也要讲“两制”,实在是荒谬绝伦,世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国只有一首国歌,又如何可以“两制”?难道还要容许重大场合奏唱《天佑女皇》才是“两制”?这不是“抗中”抗昏了头了吗?
眼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国歌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实施,是九七回归以来在宪制和政治层面上的一件大事,是对“一国两制”方针和特区地位的进一步确立和维护。反对派不是一直在嚷嚷“一国两制”不能变吗?怎么如今让特区和全国一道实施《国歌法》、让七百万香港市民和十三亿中国人民一起奏唱国歌,他们又要如斯抗拒和害怕呢?这不是有点精神分裂了吗?
刚结束的中共十九大会议,“一国两制”已被列入十四条基本治国方略之中,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特区不仅不能置身事外,相反还要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央亦将会依法加强对特区的全面管治权。《国歌法》的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实施,与十九大精神是完全符合和必要的。
因此,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特区政府必须以之作为当前一项重大施政来严肃处理,港人社会也必须认真看待,绝不能任由反对派节外生枝、横加阻挠。
按照基本法有关规定,《国歌法》要通过本地立法在港实施,但必须明确立法目的或范围只在具体执行层面和刑法方面,而不是再去争论是否需要立法,而就算在执行和刑法层面,也必须和国家刑法(十)修订的原则相适应,不能“我宽你紧”、背道而驰,更不能违背国歌不容篡改、贬损、侮辱的基本原则和立法原意。特区现行对违反《国旗国徽法》的罚则,即最高监禁三年、罚款十万,可以作为参照,不能低于此一水平。
此外,《国歌法》本地立法将会提交立法会审议,在此一阶段,反对派议员必然不会善罢甘休,必然会从不同角度提出阻挠和反对。在这种情况下,特区政府必须坚持行政主导原则,关键是必须及时立法、严肃立法,不能让反对派以一些所谓执行上的“灰色地带”来牵着鼻子走,执法可以视乎具体情况而定,但从严、从速立法则一定不能“有价讲”。反对派连日提出的一些所谓质疑,如在家中看电视奏国歌是否要站起来,是胡诌乱编的一派胡言,根本不必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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