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演讲全文:严格和全面按基本法办事

  依法办事不能有选择性

  我不厌其详地向大家复述《基本法》的起草和咨询过程,就是想说明一个关键问题:在香港实施的“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已经不仅是方针政策,而是经过四年零八个月酝酿,研究,论证,大范围在香港和内地咨询而最终形成的具体和细致的法律条文,而这些法律条文使得全国都有依据,同时全国都要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颁布后,“一国两制”不是任何其他形式的“一国两制”,是《基本法》规定的“一国两制”;“港人治港”不是任何其他形式的“港人治港”,是《基本法》规定的“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不是任何其他程度的自治,是《基本法》规定的高度自治。近年,有人执着于国家领导人的公开讲话中有没有提及“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或者提了“一国两制”,有没有提“港人治港”,提了“港人治港”,有没有提高度自治,以此推断国家对香港政策是否有变。我认为这是“天下本无事,庸人自扰之”,因为《基本法》不变,香港的“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就不变,这也是《中英联合声明》画龙点睛的要点:《声明》“以《基本法》规定之”。由于《基本法》有凌驾性的权威,因此不仅中央和内地要依《基本法》办事,香港也要依《基本法》办事;不仅特区政府要依《基本法》办事,全香港社会也要依《基本法》办事。依法办事不能有选择性,更不能输打赢要,今天的忽然初衷不是初衷,25年前颁布的《基本法》才是初衷。

  近年不少造成社会内耗的争论,包括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以及普选行政长官的问题等,在《基本法》起草期间都已经广泛讨论,在《基本法》都已经有了结论。我在这里举两个例子。

  首先是中央的权力问题。《基本法》颁布至今虽然已有25年,但不少人仍然以为除国防和外交外,所有其他事务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因此,所有无关国防和外交的权力全属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实是: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不仅在“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第二章,而且在第一、第七、第八章以及其他各章中均有规定。如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部分全国性法律要在香港公布或立法实施等。“国防和外交以外”,这个说法只是一个高度概括的说法,因为即使在对外事务问题上,特别行政区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都可以自行处理一些对外事务。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力来源问题,在《基本法》起草初期也引起一些争论。当时有由律师组成的论政团体,以为香港回归祖国,是香港人将英国人的全部权力接收,然后交出权力的一部分给中国政府,香港自己保留“剩馀权力”,换句话说,中国政府对香港的权力,源自香港。这个问题后来在咨委会研究过、做过报告,结论是根据《中英联合声明》,中国政府收回香港,英国政府将香港交还给中国,中国政府然后根据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向香港授予高度自治权,香港作为一个特别行政区,权力来自中央,权力大小由《基本法》规定。明白这一点,大家对去年六月公布的白皮书就会有准确的理解。

  “一国两制”没有国际标准

  另一个例子是行政长官选举。《中英联合声明》关于行政长官产生的规定是: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在《基本法》起草初期,由于有关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方案众多,在草拟过程中未有一致意见,徵求意见稿有关的附件,亦即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胪列了五个主要方案,徵求香港各界各阶层意见。

  方案一,主张由选举团互选20人组成提名委员会,提名三名候选人,然后经由选举团全体成员选举产生。选举团共600人,由立法会议的成员、各区域组织的代表、各法定团体和永久性非法定团体的代表、各类功能界别的代表组成。

  方案二,主张由不少于十分之一立法会议成员提名,全港一人一票直接选举产生行政长官。

  方案三,主张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行政长官。功能选举团不超过600人,其中工商金融团体占25%,专业团体占35%,劳工团体占10%,宗教、社会慈善机构占15%,街坊组织、小贩团体占15%。

  方案四,主张首三届行政长官由顾问团协商产生,报中央任命;以后由顾问团提名三名候选人经中央同意后,交由选举团产生。选举团50人至100人,由香港各界人士提名,行政会议甄选,再由行政长官提请中央批准后任命。选举团由退休行政会议、立法会议成员、行政长官和曾经由中央任命的主要官员组成,人数最少250人,最多500人。

  方案五,主张由提名委员会经协商或协商后投票程序提名三人,全港一人一票普选产生。

  五个方案当中,两个是普选行政长官的方案,但两个普选方案都没有“公民提名”,更没有方案要求“公民提名”,没有人说没有“公民提名”的普选,就不是真普选,更没有人提出什么“国际标准”。

  《基本法》颁布25年后的今天,不同政见和不同立场的前草委和咨委,都缅怀当年齐心合力为香港的光荣岁月。大家知道史无前例的“一国两制”,率先落实的责任落在香港人身上,我们为国家、为香港,义无反顾,遇上一个难题我们就去找十个解决办法,没有人为了出难题而出难题。大家知道“一国两制”是例外,不是常规,常规就是“一国一制”;“一国两制”没有国际标准,国际标准是“一国一制”,因此没有人用国际标准在《基本法》起草过程中出难题。大家知道因为中央额外授权,因此香港这个地方政府才有高度自治,也因此在这种高度自治而又属非主权性地方选举的问题上,香港必须走自己的道路,想自己的方案。

  《基本法》颁布后,按《基本法》的规定,让政制向前发展,难度不应大过当年拿?一张白纸写《基本法》,除非我们故意要为香港为自己出难题。

  我经常说:一个率先成功实践“一国两制”的社会,是一个了不起的社会。我们的香港,就是这了不起的社会。通过起草《基本法》,实施《基本法》,我们保住了香港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我们今天比回归前有更大的民主、自治和自由,我们香港了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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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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