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梁振英昨出席“《基本法》颁布二十五周年研讨会”,并发表主题演讲辞\本报记者 麦润田摄
董建华副主席、林郑月娥司长、张晓明主任、梁爱诗副主任、林天福总裁、各位同事、各位来宾:
1990年2月17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在北京举行第九次全体会议,邓小平先生会见出席的起草委员时作即席讲话,邓小平先生说:
“你们经过将近五年的辛勤劳动,写出了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律。说它具有历史意义,不只对过去、现在,而且包括将来;说国际意义,不只对第三世界,而且对全人类都具有长远意义。这是一个具创造性的杰作。我对你们的劳动表示感谢!对文件的形成表示祝贺!”
当日闭幕的第九次全体会议,在通过了对《基本法》(草案)的24项修改提案,并作了若干文字修改后,决定将《基本法》(草案)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5年前的今天,即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决定于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今天,我们聚首在1997年7月1日举行恢复行使主权仪式的会议展览中心,举行《基本法》颁布25周年纪念活动,我首先要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和《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的全体委员,以及参与起草和咨询工作的中央官员、咨委会秘书处人员,和其他各界人士所作的历史性贡献,表示衷心感谢。当年刚踏出校门,参加《基本法》起草和咨询工作的年轻秘书处人员,今天自己的子女已经是大学生;当年风华正茂的草委和咨委,今天已经年逾古稀,或已离我们而去,我们要永远记住这几百位为祖国统一,为香港回归作出历史性贡献的人士。
重温起草咨询很有指导价值
今天我们纪念《基本法》颁布25周年,重温《基本法》的起草和咨询过程,对正确理解“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初衷和本意,包括做好政改工作,很有现实意义,也很有指导价值。事实上,今天有人提出的关于中央政府权力、特区政府权力和普选等问题,在30年前开始的起草和咨询过程中,都已经详细讨论过、研究过,并且在25年前通过的《基本法》有了具体决定。今天我们要做的,不是凭空想像各自认为理想的做法,而是依《基本法》办事,落实执行。
《基本法》是重要的宪制性法律文件,它的重要性首先体现在《中英联合声明》。在1984年12月19日签订的《中英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对香港的11条基本方针政策作出声明,同时明确声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对上述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50年内不变”。从《中英联合声明》的这一段可以清楚知道:中国政府在1984年签订的《联合声明》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经由1990年颁布的《基本法》法律条文“规定之”,而且将这《联合声明》这十一条基本方针政策,更具体而细致地写成160条的《基本法》法律条文。25年前颁布的《基本法》,没有违反中国政府在《联合声明》中的11条基本方针政策,因此,在香港回归,和实施《基本法》之后,只有《基本法》的执行和落实问题,不存在违反不违反《中英联合声明》的问题。在香港实施《基本法》17年后,有人要调查中国政府有没有违反《中英联合声明》,是自己不懂《联合声明》。
《基本法》是全国性法律,规范了主权问题、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问题,以及香港和内地社会、香港和内地地方政府关系等问题;《基本法》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也规范了社会各界各阶层的权利、义务和关系等问题,包括低税政策和功能组别的选举和被选举权等。由于涉及面广,起草过程中草委会和咨委会分别在香港和内地进行了超过四年的全面咨询工作,是香港历史上最大型,最全面,时间最长的一场咨询活动。《基本法》颁布至今25年,大家都要尊重当年咨询的成果,都要尊重立法的终局决定,都要严格和全面按《基本法》办事。
相比其他主要社会的宪制性法律,香港的《基本法》有两大特点。一是现代性,因为相当一部分参与起草、咨询和其他相关人士,包括委员、官员、工作人员和新闻工作者仍然健在,对起草各条文时的考虑,包括社会背景和政治背景,记忆犹新;第二个特点是集体记忆:四年又八个月的起草过程,香港的传媒有密集式的报道、分析和评论,而草委会和咨委会的会议内容和咨询报告都相当透明,至今都可以翻查。由于以上两大特点,只要我们愿意,我们就可以完全掌握立法原意,不必凭字面猜度,更不应钻文字空子,用今天的话来说,确实是“毋忘初衷”。
《基本法》亦回应了起草时香港人对回归的大大小小顾虑。举例说,当时人民币在国际间并不流通,香港人担心回归后“一国一币”,出外经商留学旅行都受影响,因此《基本法》第111条规定“港元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继续流通。”另外,当时国家实行“一胎政策”,香港有人担心有关政策会在回归后在香港实施,因此,《基本法》第37条订明,“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另一个例子是专业和执业资格问题,当时专业界担心在回归后,内地的专业人士如工程师、医生等,可以自由来港执业,影响到本地专业人士。为此,《基本法》第142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保留原有的专业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有关评审各种专业的执业资格的办法。”
以上例子可以说明两点:一,是“一国两制”的大胆构思和成功落实,证明了一国之内可以有两种发行制度不同、价值不同和流通方式不同的货币;可以有两种不同的专业制度和执业资格;更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政治、法律和司法制度。《基本法》的起草和落实,验证了“一国两制”的可行性,以实践的结果清洗香港和国际的疑虑;二,是在起草《基本法》过程中,长时间和全面考虑和顾及了当时社会各界的意见,鉅细无遗地释除各方顾虑,确保后过渡期的人心稳定,为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创造条件。
1985制定基本法重要启动年
30年前的1985年,是制定《基本法》的重要启动年。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1985年6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名单,成员共59人,包括香港各界人士23人。1985年7月1日,也就是香港回归前的12年: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正式成立。
《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起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而设立的工作机构和权力机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起草委员会修改《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见稿后,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成为《基本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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