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陈弘毅认为,普选制度的设计,必须顾及中央对国家安全的担心 本报记者麦润田摄
大公网4月27 日电 (记者张媞)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昨日在一个普选研讨会表示,国家领导人已经多次强调,应由“爱国爱港”、“不与中央对抗”的人士担任行政长官,中央重视普选过程中有关国家安全的议题。陈弘毅认为,普选制度的设计,必须顾及中央对国家安全的担心。
中央重视国安问题
陈弘毅昨日出席城大法律学院中国法比较法研究中心举办的“2017行政长官选举研讨会”时指出,基本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的有关决定是落实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的法律基础。他亦指出,中央对普选的定义与反对派所要求的普选制度并不相同,中央重视普选与国家安全的问题。陈弘毅说,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去年在深圳与本港建制派座谈时,已经指出中央对于普选的底线,是由“爱国爱港”、不与中央对抗的人士执政。
陈弘毅说,中央官员,甚至国家领导人已多次重申上述观点,包括去年11月来港的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今年3月两会时与港区全国人大座谈的全国人大委员长张德江,近日在北京会见本港传媒代表团的国家副主席李源潮亦重提对普选的立场。陈弘毅又说,普选制度的设计,必须顾及中央对国家安全的担心。另外,他认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有关普选原则的规定,“未必可以全部适用于香港”。
陈弘毅认为,李飞前日在会见本港传媒高层时,有关“普选最大前提是特首必须爱国爱港”的讲话,再次清楚地表明了中央的立场,即不爱国爱港的人士,不能成为行政长官候选人。
陈弘毅亦回应指,民建联的方案符合基本法,自由党、新民党的方案,虽然无要求过半提委会成员通过,但制度设计有投票过程,都合乎民主程序。至于参选人需获过半数提委成员支持,才能出闸成为候选人,陈弘毅认为,不同方案有不同的提名门槛,不同人对民主程序理解不一,少数服从多数并非惟一理解。
可立法订驻军权力
陈弘毅还表示,驻军法规定,特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驻港解放军提出要求,参与维护香港治安,但目前未有具体法例规范驻军如何参与维持治安。他指出,特区政府可通过立法程序,制订驻军的有关权力。
大律师马恩国亦在同一场合表示,“爱国爱港”是政治理念,而非法律概念,因此难以通过法律条文釐定。不过,他指出,根据基本法第45条,中央人民政府对选举产生的行政长官,有实质任命权,即可以任命,亦可不予任命。他解释指,作为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中央对行政长官的任命不是“循例的惯性任命”。
城大法学院副教授朱国斌亦认为,“爱国爱港”可理解为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严格遵守基本法的规定,其政纲亦须符合基本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