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宋小庄
香港电台长期制作讽刺、反对、对抗“一国两制”的节目,抵制政府政策,支持违法“占中”,恶意攻击中央,可谓不知凡几,对任何批评,香港电台都以编辑自主作为挡箭牌。
编辑自主可以作为挡箭牌吗?当然不能。该问题可以转化为两个问题:一是编辑可以绝对自主吗?二是在所谓编辑自主下,香港媒体有绝对的言论自由吗?
公营媒体受政府监督
先说第一个问题,一家媒体可能是私营的,也可能是公营的。私营媒体机构中,总编辑之上有社长和发行人,上面可能还有老闆,虽然他们未必管理具体的编採事务,但编採的方针政策是要管的,不是总编自行制定的。公营媒体机构中,除了媒体内部的管理体制外,政府有关部门还可以管理、监督。如该公营媒体中的成员具有公务员身份,还要受到公务员守则和纪律的约束。由于公营媒体是由政府拨款运作的,其表现还要受到立法机关的监督,公帑使用的正当性还有审计部门的监督。
以港台为例,其工作由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常务秘书长管辖,该常务秘书长受该局局长管辖,该局受财政司司长和行政长官管辖;港台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员工,还要受公务员事务局局长的纪律管控;审计署对港台一年10亿公帑的使用还可以审计;立法会对港台执行法律、公帑使用、製作水平等方面也可以监督。
港台的台长、管理人员和编辑人员绝大部分都是公务员,公务员都要受公务员守则和纪律的约束。这就意味着,即使是“政治中立”的公务员,要与政党保持距离,也要效忠行政长官和政府。由于香港特区是直辖中央政府的特别行政区,港台的公务员还要效忠中央政府。从港台製作的部分节目看,港台在政府管理和监督、内部管理和监督、对在任行政长官及政府是否完全忠诚,都是有问题的。
再说第二个问题,在所谓编辑自主下香港媒体是否有绝对的言论自由?当然没有绝对的自由。但在私营媒体和公营媒体,言论自由的尺度有分别。由于公营媒体由政府部门来管理和经营,该媒体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员工,还要受到公务员纪律的管控,言论自由的尺度较小。不论公营、私营媒体的言论自由,都受到法律和行业规范两方面的管控:
无绝对的编辑自主
(一)在法律方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明确指出,言论自由,即发表意见的权利的行使,“附有特别的责任和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只是有关的限制要由法律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该公约说的是原则,在得以过渡的香港原有法律中已有不少这样的规定。例如:《诽谤条例》、《刑事罪行条例》第3条“叛逆性质的罪行”、第9-10条“煽动罪”。在回归后,《国旗及国徽条例》、《区旗及区徽条例》也有规定,说言论绝对自由,编辑绝对自主,是自欺欺人。
在视察香港期间,习主席曾告诫特区政府“为官避事平生耻。”在新一届政府就职典礼上,他还强调:“香港自回归之日起,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央政府依照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对香港实行管制。”在不抵触香港基本法的前提下,香港特区的有关法律应当得到激活、执行和适用。
记得回归初期,徐世民先生已经公开批评港台的编辑方针和节目内容,由于有的批评是在全国政协会议期间说的,当时的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为了转移视线,还责骂徐先生为何在北京议论香港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这是对国家治理体系无知的缘故,是对法律的误解和疏忽,不可能作为抗辩理由。
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就包含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这就不是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当然,对作为政府部门的港台、作为公务员的港台员工,教育要摆在优先的地位,惩罚在后。但如教育不能奏效,就要採取惩罚措施。港台的问题存在已久,几乎到了熟视无睹、置若罔闻的地步了。公务员事务局是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纪律处分的;对已经退休的高官,如果再指指点点港台应当如何反中乱港,公务员事务局也不是没有办法的;警方和律政部门只要愿意,也可以在香港特区法律中找到检控的依据。在法律方面的适用,不论是公营传媒,还是私营传媒,都受到同样的约束。
(二)在行业规范方面,香港媒体同业也有规范,但比较零散,也不完整。香港有关媒体的组织应当加以完善,制定在新的资讯科技条件下,香港媒体的自律规范,并让各媒体的员工遵守。
对如何正确理解编辑自主,老朋友林文(前《镜报》总编辑)写了一首很好的打油诗,诗云:“新闻自由诚可贵,编辑自主无绝对。国家利益价更高,宪制诚信不可违。”
(本文为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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