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学运”人士黄之锋、罗冠聪、周永康因参与或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会罪成,昨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判刑,黄、罗分别被判处八十及一百二十小时社会服务令,周永康则被判监禁三星期、缓刑一年。
有关判决,引起社会各方关注及议论,一来因为三名被告均为“明星级”人马,经常见报,在青年学生中有较大影响力;二来,三名被告中的前“学联”副秘书长罗冠聪参选今届立法会,如果他被判处三个月以上的刑期,参选资格将会丧失。结果,三人被判如上,罗冠聪的参选资格亦得到保留。
就相关案件,应该同意,裁判官完全有权按照其见解和判断作出裁决,对刑期是长是短、是轻是重,旁人不宜置喙,以免影响本港司法独立。但唯其如此,人们对案中三名被告获得的刑罚,即八十至一百二十小时社会服务令及监禁三周缓刑一年,对此一裁决结果向社会、特别是对年轻人所传递出来的信息,却不能不有“心所谓危”的不安感觉。
事实是,眼前港人社会,大家都爱护年轻人,都欣赏年轻人、特别是青年学生关心社会、追求理想、坚持公义的一份承担与热诚,这是毫无疑义的,与张裁判官的想法亦是一致的。但问题却在于:年轻人的理想与热诚,是不是也应该考虑和尊重社会上其他持份者的想法、是不是也应该考虑和尊重社会上已经形成的一些共识和核心价值——如个人行为必须守法,还是只因为自己的“理想”,就可以目空一切、目无法纪,将其他人的努力一笔勾销、全盘否定,甚至将违法行为也视为理所当然以及“大义凛然”呢?如果只要所谓坚持“理想”,就可以为所欲为、不必守法,那整个社会将会向何处去?治安秩序又如何维持?答案已是不言而喻的。
更何况,年轻人的所谓“理想”,有时还得打上一个问号,特别是一些年轻人将激进、暴力、排“内”以至“港独”也视为“理想”的今天。“一面倒”不问青红皂白的所谓“爱护”,而不是坚持“是其是、非其非”,对正确的要表扬、要支持,对错误的言行则要严加批评、予以遏止,并依法予以惩处,对年轻人来说,后果可能适得其反,“爱你变成害你”而已。
事实是,相关案件,发生于两年前的九月二十六日,案中三名被告:当时“学民思潮”的黄之锋,以及“学联”正、副主席周永康、罗冠聪,在添马政府总部对开处带头攀越围栏翻进“政总”前地,并打开栅栏让其他人一拥而入,“佔中”发起人戴耀廷觑准时机,上台宣布“佔中”提前开始,乱局一发不可收拾。张天雁裁判官在判词中声称,如果要三名被告为其后的“佔中”及更激烈的政治事件负责,对三人是“不公平”的;然而,因受三人煽惑参与违法“佔中”及更激烈行动而被拘捕的其他青年学生,他们的“公平”又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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