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方靖之
“佔中”发起人戴耀廷早前提出“雷动计划”,要“非建制”在本届立法会选举协调取得更多议席,但因反对派协调不成而告吹,但计划第二部分“聪明选民”就在紧密进行中。“雷动计划”辖下的facebook群组“做个聪明选民Be a Smart Voter”近日接连举办多场“对谈会”,筛选出部分非建制派候选人出席,更在网台D100播出。“聪明选民”主事者明言,邀请候选人出席有筛选。此举已涉嫌违反选举活动指引,更可能已触犯《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违法为候选人招致选举开支。身为“聪明选民”的始作俑者戴耀廷,“佔中”的旧债未清,又搞出一场违法闹剧,破坏选举公平公正,市民理应到廉署举报。
事实上,这场所谓“聪明选民”的“对谈会”,并非是一般的选举论坛,而是一场拉票行动。很简单,如果是选举论坛,主办单位有责任邀请所有候选人出席,除非他们不出席。但这次“对谈会”却是带筛选的,即是参与“聪明选民”的候选人才会获邀出席,相反建制派候选人以至一些拒绝参与的候选人,都不获邀出席。因此,这个“对谈会”本质上就是一次配票大会、拉票大会。这样,就衍生出大量法律问题。
首先,戴耀廷直认“雷动计划”为了“配票”,目的是让更多反对派中人当选,为了达到目的,“雷动计划”肯定会在选举期间向反对派支持者或是他们所谓的“聪明选民”发出“指示”,要求他们投给某些名单。否则,“雷动计划”根本不可能发挥作用。既然“雷动计划”为了“促使”或“阻止”某些人当选或不能当选,这便构成选举行为及“选举宣传”,成本应该计入候选人选举开支。
但显然,反对派候选人不会将有关开支计算入自己的选举经费。然则,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任何人如非候选人亦非候选人的选举开支代理人而在选举中或在与选举有关连的情况下招致选举开支,即属在选举中作出非法行为。”触犯者如循简易程序审讯,一经定罪,可处第五级罚款及监禁1年;如循公诉程序审讯,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3年。戴耀廷的行为已经犯法,证据确凿,理应追究。
此外,有份播出有关“对谈会”的媒体也有违规之嫌。根据选举活动指引,广播机构“应按照公平及平等对待的原则製作该等节目。根据公平及平等对待的原则,广播机构应该确保同一选区/功能界别的每位候选人/每份候选人名单在节目中都得到介绍和报道,以及不会优待或亏待任何候选人/候选人名单”,违者将受选举管理委员会谴责,及公布获优待与被亏待的候选人姓名及有关的广播机构、出版人或论坛举办者的名称。即是说,有关媒体已经违反了公平原则,甚至有为个别候选人作宣传之嫌。
毫无疑问,戴耀廷的“聪明选民”计划根本就是一个挑战法律的非法配票行动,目无法纪,公然违反选举条例。戴耀廷身为法律系副教授,先搞出一场“佔中”,有关法律刑责仍未追究。现在为了一己的政治目的,又搞出一场违法“聪明选民”。香港是法治社会,岂能任由戴耀廷之流三番四次的挑战,市民理应举报,以彰显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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