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坚:遏止“港独”需各方合力

  文|杨 坚  

  特区政府依法禁止六名“港独”分子参选第六届立法会,是遏止“港独”的第一步。由于多种因素,若干“港独”分子成了“漏网”之鱼。

  八月八日,在香港商业电台的一个节目中,已取得候选人资格的东九龙社区关注组陈泽滔,公然通过大气电波一再表示支持“港独”,称“港独”是香港的“最合理选择”。

  与陈泽滔出席同一节目的“爱港之声”召集人高达斌,在节目结束后,向警方和选举管理委员会举报陈泽滔“发假誓”,因为后者在报名参选时已签署提名表格内的声明,表示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问题是,陈泽滔没有签署“确认书”,从而,他嚣张地以为有关当局对其无可奈何。

  做好持续较量思想准备

  选举管理委员会在第六届立法会提名过程中增加“确认书”这一环节,是因应“旺角暴乱”后“港独”势力扩张、对“一国两制”构成现实威胁。但是,主要因为传统反对派集体抵制“确认书”而又表示不支持“港独”,其次因为个别“港独”分子签署“确认书”企图骗取参选资格,有关当局最终没有以签署“确认书”作为取得参选资格的必要条件。而这一点,恰恰反映政治形势复杂,遏止“港独”需要各方合力。

  首先,行政长官及其管治班子需要有与“港独”势力持续较量的思想准备,进一步切实採取措施。

  推出“确认书”的固然是选举管理委员会,与有关人士直接打交道的固然是选举主任,但是,任何具常识者都明白,禁止若干人士参选立法会是特区成立以来第一次,兹事体大,非选举管理委员会和选举主任所能决定。形格势禁,“确认书”难以“一夫当关”应在预料之中。鉴此,政府最高层须在选举主任和选管会承受空前压力时给予明确而坚定的支持。

  的确,选管会和选举主任都没有司法权。因此,必须理直气壮地申明,他们所做的不是司法决定而是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而他们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所做的决定确实具有政治性质。概言之,选管会和选举主任都是在坚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底线和政治底线。这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从行政长官到普通居民每一个人都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无论“港独”势力的嚣张还是香港社会各界、尤其司法界对待“港独”的态度都说明,遏止“港独”仅是开始,更复杂更尖锐的斗争在后头。

  其次,香港司法界必须冷静反思。

  禁止“港独”分子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是“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是由于政治形势演变非常急剧,行政机关无法先提请立法机关修订相关条例来完善原有立法会提名表格的声明内容,不得已而增加“确认书”。这是一项属于行政管理的举措,不具有法律效力。选举主任也没有以签署“确认书”作为批准有关人士参选立法会资格的必要条件。但是,它所捍卫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安身立命之本。

  在香港,即使终审法院,其名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是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作为其终审权的前提和基础。让“港独”势力放任自流,或者手下留情,不只是损毁香港的基石,也是摧毁特区司法机关的基石。如果司法机关明乎此,那么,依据《基本法》有关条款和香港现行相关法律,是足以阻止“港独”分子进入立法机关和建制其他部分的。

  现行法律足以阻止“港独”

  值得注意的是,八月九日,《信报》的“林行止专栏”刊登《人大释法次佳选择 动辄制裁有反效果》。作者对“确认书”是持批评态度的,但认为鉴于目前政治形势,“‘不必释法’必然会进一步撕裂香港社会”。该文主张,如果对《基本法》第二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做解释,则应当规定“持有外国护照者均不应享有‘选举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持有外国护照者”是否不应享有选举权,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林行止提出他的观点,反映在香港,不只是司法界,而是社会各界即全体香港居民都需要反思:为何“港独”势力抬头?为何必须坚决遏止“港独”?为何特区建制不能容纳“港独”分子?

  答案在于,香港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即使一些香港居民不认同甚至反对国家主体的政治制度,即使一些香港居民持有外国护照,但是,只要他们在香港居住,就不能推动或支持“港独”。

  反对国家主体政治制度,与“港独”既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也能加以区别。传统反对派抵制“确认书”而表示不支持“港独”就是写照。

  总之,成功遏止“港独”需要政府、司法界、社会其他各界三方面共同努力,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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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史亚会 史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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