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俊:立会选举有规矩 禁止“港独”合法理

  文|李文俊

  立法会选举一切应依照法律进行,但令人感到忧虑的是,一些激进极端的“港独”势力意图藉参选立法会去达到分裂国家的目的,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亦非香港市民所愿见到。选管会以“确认书”去要求参选人明确对基本法的了解,而选举主任依照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去甄别参选人的提名资格,这些都是合法合理的做法,得到香港各界市民的认同与支持。

  必须强调的是,立法会是基本法赋权下成立并运作的议会,立法会选举亦是“有规有矩”,候选人必须与基本法的核心条款保持一致,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在反“港独”立场上,香港市民与特区政府高度一致,禁止“港独”参选,就是维护法治、维护“一国两制”、维护香港市民的根本利益。

  “港独”违法没有参选资格

  “确认书”措施推出后,一些政客极力批评,攻击称是“政治筛选”,但显然这是极其错误的。任何地区的议会选举,都必须符合其宪制性法律文件,亦必须符合其宪制地位。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及法律地位十分清晰。基本法第一条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基本法第十二条则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此外,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四)条规定,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即香港依据“一国两制”原则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政策)相抵触。

  一如特区政府早前的声明指出,立法会依据基本法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其职能等事宜由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条所规管。换言之,立法会的设立及职权均源于基本法。

  此外,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而众所周知的是,“港独”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基本法下的宪制及法律地位,亦与国家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拥护基本法是立法会议员的基本法律责任。鼓吹或推动“港独”的人士不可能拥护基本法,因此不可能履行立法会议员的职责。这些道理都是浅显易明的,“港独”分子可以无视,但一些政客又岂能“装傻”?

  一方面是清晰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却是无理的政治攻击。而让香港市民更感到忧虑的是,“港独”势力的言行已经去到无法无天的地步。当选举主任公布取消“港独”分子提名资格后,不断遭到暴力的威胁。“港独”支持者在网上“起底”,威胁选举主任“死全家”,更有甚者,寄出藏有刀片的信件到选举主任的办公地点。这些做法,是在挑战香港人的底线。“港独”所威胁的不只是选举主任,而是全港社会;所要摧毁的不只是选举制度,而是香港市民珍视的法治。当前的形势,已不仅是遏止“港独”的问题,而是如何维护香港的法治、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在此方面,香港的民意已经十分清晰。

  威吓选举主任须严惩

  事实上,已经众多有识之士已经站出来,表明社会的严正态度。立法会主席曾钰成指出,选举主任已作出详尽的解释,并非三言两语就作出决定,有足够的法律依据。立法会选举中宣传“港独”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希望各方人士,尤其是坚持宣传“港独”的人明白,这是“一国两制”下不容许的。而前中策组首席顾问、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亦指出,“确认书”只是打击“港独”战略部署的其中一个环节,也只是第一个环节。从国家的角度而言,坚持最高原则远比政治后果重要。而香港的选举制度不会允许“港独”在立法会出现。

  行政长官梁振英在周日强调,选举主任不偏不倚,按法律履行职责,没有受到政治干预。而警方亦已接手处理暴力威胁选举主任的案件,两名涉案人员亦已被捕。这说明特区政府维护法治、维护香港健康的选举制度的决心。不少市民希望,对这些恶行必须严惩,以阻吓可能发生的更恶劣行为。

  本届立法会对香港未来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仅是因为选出怎样的立法会议员、议会能否重回正轨,还在于整个选举过程是否能在健康的轨道上运行。“港独”没有出路,是在破坏香港市民的整体利益与核心价值,香港巿民尤其青年应对“港独”大声说不,更应对暴力威胁选举主任的恶行大声说不。在此方面,香港已经没有退路了。

  (全国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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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明明 D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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