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晋:“确认书”令“港独”参选人无所遁形

  文|骆晋

  “确认书”的根本目的是要维护“一国两制”,维护香港社会的重大公众利益,这一要求也令那些极端激进的“港独”势力无所遁形。从一开始的“无所谓”态度,到其后的“认真考虑”,再到最后意图以司法覆核去推翻这一要求,这些行为所反映出来的,正正是“确认书”的巨大法律威慑力,令“港独”分子无法再蒙混过关、欺骗市民。以至于,为求能按选管会要求下获得正式的选举提名资格,包括梁天琦、郑锦满等“港独”参选人,两次三番变换政治立场表述,甚至以极其低庄的谎言去符合“确认书”的法律效力。可以说,“确认书”发挥了法律赋予选管会的应有角色和作用。

  高等法院今日将审理相关的司法覆核案,最终会有怎样的判决,仍是未知之数。但是,近日来的诸多法律界意见均认为,选管会的要求符合法例要求,并无“越权”,因此“港独”势力不可能达到利用法庭去为自己参选铺路的目的。

  不断说谎以掩饰违法主张

  事实上,某些“港独”参选人已一早预见到司法覆核的“结果”,连日来不断以谎言去掩饰自己早已公开的政治立场。

  例如,向来鼓吹“港独”的郑锦满,昨日举行记者会,就选举主任质疑热血公民是否拥护基本法、会否在参选之后发出“香港独立”或“香港建国”之言论作出回应。他声称,其竞选纲领是推动永续基本法、“全民制宪”,是最拥护基本法的;又敬告选举主任及选管会、选举事务处,慎思慎行,莫为政治指令而轻忽行事,破坏法治。又指未打算于是次选举,以参选人身份主张及推动选举主任提出的“香港独立”或“香港建国”的主张云云。

  而再早数天,“本土民主前线”的梁天琦突然开设新的Facebook选举专页,并且留言声称“我,梁天琦,示明我会拥护基本法及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而其旧的选举专页所有内容已铲除,包括早前支持“港独”的言论等等。

  郑锦满与梁天琦的这些可笑言行表现说明了什么?说明了“确认书”具有难以撼动的合法法律效力,也证明“港独”势力明白自己的所作所为已经违反了香港现行法律,强行去在立法会选举中推行“港独”立场必会遭到法律的制裁。事实上,如果“确认书”真的如其早前所言“无效”的话,这批极端分子也就毋须如此一次又一次说谎以求符合法律的要求。

  事实上,“确认书”拥有坚实的法律基础,亦绝非反对派政客所言的“违反立法原意”,本地法律赋予了选管会的相关权力去作出必要的进一步确认行为,并无任何“越权”。因为,“确认书”所明确的是与立法会选举相关的程序议题,只是把基本法和《立法会条例》所明确的实质性义务和政治道德在程式层面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和形式化,签署的行为不涉及任何实质审查。换句话说,立法会议员拥护基本法等实质义务早已存在,确认书只是将实质义务程序化而已。而对于参选人是否按规定完成了参选登记的程序,选举主任完全有权判定。正如有评论所指出的,这是法律层面的“确认书”,而非超出法律要求的额外内容。无论是从提及的法律核心条文,还是书面的形式本身,均符合现有香港的法律规定。当然,从政治层面而言,则是一种进一步的“声明”,以公开明确自己对“一国两制”这一政治基础的认识。

  摒除“港独”参选宪制要求

  “港独”言行已经严重违反了基本法以及香港本地的法律,不论“港独”分子如何伪装,以何种口号去迷惑选民,但他们始终无法逃避法律的规限。事实上,中联办主任张晓明日前的讲话发表后,已经让香港市民对“港独”的祸害有了更清楚的认识,最终如果允许以“港独”为宗旨的组织登记注册,允许公然宣扬“港独”主张的人大行其道,允许他们把参与立法会选举变成一个大肆鼓吹“港独”言论、从事推动“港独”活动的过程,甚至允许这样的“港独”分子堂而皇之地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不仅严重违反“一国两制”、违反基本法、违反法治原则,更会将香港引向极端恶劣的方向,对七百万香港市民是最大的威胁。

  立法会是在基本法授权下组成的,其所有权力均来自于基本法,而“港独”不论从何种角度而言,都是在对基本法所规定下“一国两制”这一宪制秩序的严重破坏。“港独”分子意图迷惑公众、借参选去实现严重违法的政治目的,但在“确认书”面前,在法律面前已无所遁形。梁天琦、郑锦满等“港独”分子,可以继续说谎下去,但他们曾经做过的事、说过的话,又岂是说删除就删除?违法就是违法,绝不允许参选立会,这是“说谎”所无法改变的法律规限。

责任编辑:张寻 DN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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