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光南
反对派经过商议之后,决定集体不签署“确认书”。现在反对派和“港独”派全力进行“司法覆核战”,并且说九月份的选举是伪选举,而司法覆核所有的律师来自公民党和民主党,由李柱铭挂帅。反对派配合了美国的在香港推动“港独”的政策,全力挑起对抗,图全力影响九月份立法会选举的“反共”情绪,推高投票率,一举打败建制派,其政治意图非常明显。
反对派公然违反支持“一国两制”和安居乐业的民意,很可能一铺清袋。“确认书”的重要意义在于,香港出现了“港独”,企图把香港变成对抗中央政府的政治实体,要分裂国家。“确认书”在法律上堵住了“港独”的出路,而传统反对派的目标是要为“港独”开拓道路。参选的权利和参选的责任是互相联繫在一起的,既然有人不肯承担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责任,他们就没有资格担任立法会议员。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成立,权力来自基本法,既然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组织立法会,那么组织的过程、程序、手续也要符合基本法关于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的原则,绝对不能让按照宪制产生的立法会及其选举过程,出现散布和推动香港“独立”的现象。
区别对待两种人
不愿签署“确认书”的人,其实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人,没有直接散布和推动香港“独立”的行动,但愿意为“港独”提供保护伞,让“港独”能畅通无阻出现在立法会选举过程中,鼓吹香港“独立”。他们公开献计,如果“港独”分子因为拒签“确认书”不能完成提名的程序,他们可以进行司法覆核,对抗选举主任的决定。
第二种人,他们明火执仗要实现香港“独立”,既有“港独”的言论发表,且在年初二煽动“旺角暴乱”,有暴力犯罪的行为。“确认书”所提到的内容,其实都是针对他们的言论和行为。他们不签署,选举主任可以拒绝其提名。他们如果签署,因为有具体的“港独”言论和暴力行为,这就构成了“发表失实声明”的罪行,将会被起诉,一定要承担法律后果。所以,有过暴力行动纪录的“港独”分子,不肯签署“确认书”,因为自己知道有犯罪的证据,作贼心虚。
选举主任完全可以区别对待。第一,有明显证据证明其鼓吹“港独”和暴力行为的,一定不准许其提名。第二,没有直接鼓吹“港独”和暴力行为的,准许其提名。这样就可以粉碎传统反对派的捆绑策略。
反对派捆绑的行动,暴露了他们蓄意掩护“港独”在香港搞事的用心。反对派认为,如果“港独”分子必然无法参选,立法会选举就没有“港独”的声音了,香港就乱不起来,不利于反对派今后继续推行对抗政治了。这恰恰证明,传统反对派要利用“港独”派作为“盾牌”,掩护自己乱中夺权。
传统反对派通过不签署“确认书”,向公众散布的信息是相当明显的。他们和“港独”派其实是一丘之貉,互相呼应,互相协调,共同进退。“港独”严重破坏“一国两制”,必然造成两地关系的大倒退,造成政治动盪不安的局面。传统反对派要助长这种趋势,一定会被珍惜香港“一国两制”的中产阶级和中间选民所抛弃,流失中间票源是必然的。“确认书”的三项条文,只不过是强调了国家的领土完整、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基本法的任何修改要符合中央政府对香港的方针政策。“确认书”并没有要求签署者要承担更多的责任。若果最起码的责任传统反对派也不愿意遵守,那么,他们最佳的选择,应该是放弃参选。
人大常委会一定要过问
传统反对派以为集体不签署“确认书”,就可以难倒选举事务处的选举主任。“确认书”的目标是非常明确的,仅仅是让“港独”分子不能参选,不能利用选举的过程宣传“港独”。这是完全符合香港现有的选举条例的。传统反对派特别是公民党,一再强调要进行司法覆核。这是下下策。
基本法的第八章“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一百五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审理的案件,如果涉及到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在作出终局判决之前,应该提请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任何人要改变基本法关于维护领土完整和统一的重要原则,企图通过司法覆核达到重新立法的目标,是不可能的。反对派说他们不明白什么叫做“中央政府对于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这是中央可以随便改变的,中央口中说什么,就改变什么。这明显是诈傻扮懵,造谣惑众,颠倒是非。中英联合声明的附件一第一条就讲清楚了中国宪法和基本法,是管理香港“一国两制”的宪制性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立法会要产生分裂国家的领土、鼓吹“港独”的立法会议员,与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组织立法会的原则是背道而驰的。这就涉及中央授权的原则问题,涉及中央和特区的关系。人大常委会一定要过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并不是虚设的。传统反对派要挑战中央的主权,要挑战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一定要付出政治代价,在选举中一定会受到民意的抛弃。
扫一扫,关注大公网《晨读香江》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