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届立法会报名将于本周五结束,“本土民主前线”参选人梁天琦及“热血公民”吴文远,昨日向法院入禀要求“司法覆核”,指选管会要求参选人签署“确认书”是“政治筛选”云云。
梁、吴两人的司法覆核是否获准,仍有待法院批覆;但“确认书”要求参选人确认的,仅是基本法内早已白纸黑字载明的条文,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又有什么可以“司法覆核”的?难道要特区法院“司法覆核”基本法的合法性不成?
事实是,自“确认书”做法公布后,反对派的反应是有前后变化的。在“确认书”公布之初,“泛民”政党也曾群起反对,质疑“确认书”的法律基础;但很快他们就发觉,一来“确认书”在法理上站得住脚,二来如果要说“确认书”内容是一种“针对”或“限制”,那么,被“针对”和“限制”的也只会是“港独”分子而不是“泛民”参选人,因为迄今为止,传统“泛民”与“港独”仍是“两股道上的车”,跑不到一块的,而且前者屡受后者的狙击。
事实是,梁天琦和吴文远提出的“司法覆核”,在政治上、法理上都完全站不住脚,不可能得到批准。
从政治角度而言,“确认书”要求参选人签署的,是基本法的第一、第十二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内容,而这三条条文,是从宪制高度示明香港是国家不可分离的一部分,香港是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以及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与“一国两制”方针相抵触。
对一位香港特区立法会参选人而言,清楚明白这三条条文的内容,且明确以书面方式签署加以确认,只可以说是应有之义和必尽义务,绝对没有什么可以质疑或反对的馀地。然而,对梁天琦之流而言,一旦签署这份确认书,确认清楚明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确认清楚明白香港特区只是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和任何法例修改都不得抵触“一国两制”方针,那么,从政治上而言,不啻等于已经绝了他们的“后路”、宣判了“港独”的死刑,他们企图通过参选进入立法会、在架构内部推动“港独”的“戏”也就无法唱下去了。如此他们又岂有不大加反对指为“政治筛选”之理?
而从法理角度而言,“确认书”所要求确认的,并不是什么新增加的内容,而只是要求参选人明确表示已经明白刊载于参选表格内的三条基本法条文而已,对参选人并无提出任何额外的、非法的要求和限制,又怎可以说是什么“不公平”和剥夺市民参选权利?事实是不要说参选立法会这么“大件事”,就是结个婚、买层楼、做宗买卖,有时也会要求当事人在相关法例之外再签署一份确认书,以示清楚确切明白相关法例内容及愿意承担起相关法律责任,如此又岂独参选立法会不然?
本文为大公报社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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