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关昭
特区高等法院将于今日下午开庭,处理“本土民主前线”梁天琦及“社民连”吴文远提出的参选立法会“确认书”司法覆核申请。
事实是,所谓“司法覆核”,实不知从何谈起。反对派近年滥用“司法覆核”成性,把一个严肃的司法程序变成他们抗中乱港的政治工具,今次更企图在“港独”问题上再次祭起“司法覆核”的“法宝”作为掩护,是不可能得逞的。
梁、吴二人的入禀,指选举主任要求参选人签署“确认书”,以示清楚明白提名表格的内容以及愿意真诚遵守,是“越权”及缺乏法理依据的“政治筛选”,云云。
对此,梁、吴二人的做法是十分狡狯的,他们明知“确认书”在法理上有根有据,难以推翻,遂在选举主任的权责上做文章,企图以此否定“确认书”的做法。
但是,“确认书”的要求和重要性,在于确认提名表格内的基本法相关条文,即基本法第一章第一条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部分”,这并非选举主任的要求、也不是选举主任一个人可以决定和改变;选举主任只是一个行政角色,职责上是依法办事,既然选管会已经制定了“确认书”的做法,其责任就是核对参选人所提交的表格和资料,看看是否已经足够和齐备,如有不足、不齐者就要补交,否则,选举主任就会以资料不全为由宣布参选人不具提名及参选资格。
如此,梁天琦、吴文远在司法覆核中把矛头指向选举主任,指选举主任“越权”和签署“确认书”是什么“政治筛选”,正好“不打自招”,说明他们的理亏心虚和无理取闹。
签署“确认书”是依法办事,也是为了确保立法会选举不致沦为“港独”的表演舞台。什么“政治筛选”云云,对违法祸港的“港独”就是要“筛选”。
扫一扫,关注大公网《晨读香江》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