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力铭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三十条,任何人泄露廉政公署正在调查案件的细节,都是违法行为。这一条规定对确保廉署在公正情况下查案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令人感到惊奇的是,在李宝兰不获任命一事上,民主党多名成员公然声称“获得可靠消息来源”,指案件涉及UGL一案的调查;当中何俊仁更是披露了廉署相关调查的细节,称“廉署一年未获特首办回覆”。廉署向谁索取资料、如何索取、时间如何、结果如何,这些都必须是受法律约束不得泄露的内容,何以连番被人披露?如果何俊仁等人不是在说谎,那么,廉署内部显然已经出了问题。公众有理由担心,有人出于政治理由而不惜违反规定向外披露廉署查案机密。这种无视法律、无视廉署公正地位的行为必须受到谴责。
李宝兰未能从“署理”升任为正式的职务,反对派或可作任何不负责任的猜测,但基本事实却必须尊重。廉政专员在记者会上解释,李未能升任是他个人的决定,原因是李未能符合要求。当事人李宝兰未有公开回应,反对派的媒体却连番代答,在没有任何理据情况下,将李宝兰与UGL事件相挂钩,间接或直接指称两件事是互为因果。为加强说服力,一些政客更是多次披露了查案的内部情况。
例如,民主党称,获得“可靠消息来源”,指UGL案一直无进展,是因廉署要求特首办及行政会议提供梁振英有否申报收取UGL回佣的资料,惟近一年仍未获回覆。他更刻意将两者相提并论称,廉署有权据《防止贿赂条例》取得有关资料,但未见有做到,“是否像放软手脚?”其党友、将在九月出选立法会的前廉署调查员林卓廷,同样作出类似的“内部消息”引述,将廉署内部的讨论以及对UGL案件调查的内容向传媒披露。
另外一名立法会议员涂谨申,在谈及对李宝兰一事的看法时,亦对传媒称自己“了解到一些事情”,以含沙射影的方式称,当廉署需调查涉及特首的案件时,有一项“实施几年”的内部规定,使署方不会使用防贿条例内的强制权力,大大削弱署方侦查进展。并称担心此守则令机构不提供资料时,会令廉署“无符,不能再查落去”,云云。
如果仅仅是廉署员工私下的一些不满,或不一定违反规定;问题在于,像何俊仁等人的引述,明确披露廉署向特首办索取资料的细节,甚至是“一年未有回覆”这样的具体内容,显然已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三十条。因为公众无法知悉的是,除了这“一年未有回覆”的细节,还有没有其他细节被泄露。
泄露廉署调查细节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入狱一年。事实上,过去廉署对类似的案件都非常重视。例如在2014年,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一名屋苑业主立案法团主席,控告他涉披露廉署调查细节,违反《防止贿赂条例》。公众的疑问是,对普通市民的泄露案情会采取行动,那么,廉署会否对内部同样的泄露行为采取行动?如果所有案件都应一视同仁、不偏不倚的话,那么为何因为涉及“可能”与行政长官有关的案件,就可以无视这种泄露案件细节的行为?
疑问不只是在这一点,同样是在讨论李宝兰一事,政客声称从廉署内部获得的情况,以及一些已退休人士公开的言论,都刻意将事件朝“政治化”方向推进。这又岂是廉政公署向来的处事作风?
昨日有传媒专访前副廉政专员李铭泽,报道称李指现时廉署调查涉及特首案件的制度“出了问题”,有必要检讨及设立机制处理特首一旦成为廉署调查对象时避免利益冲突的方案,方案包括可授权其他主要官员或组织去处理廉署的汇报或人事聘任。李又认为,制度一日不厘清只会重蹈覆辙,令廉署“捱唔到几耐”,云云。何以谈论李宝兰一事,就必须与特首受调查一并谈论,甚至要将焦点转到后者身上?这又是否政治抹黑手段?
事实上,相关言论具有严重的误导性。有人可能会因此认为特首完全不受《防止贿赂条例》的规管,凌驾了法律,但这都与事实不符。现行的《防止贿赂条例》第4、第5、第10条,都是适用于行政长官的条文。无论在成文法或普通法方面,行政长官现时经已在基本法及特区的法律下受到严格的防贿规范。
至于过去有报告建议应将《防止贿赂条例》第3及第8条扩大适用范围至行政长官,并设立独立委员会,给予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别许可索取或接受利益。当中并非如此简单,而是涉及宪制、法律及运作层面问题,需要非常慎重考虑。
如果是理性讨论完善机制,相信市民必定欢迎;问题却在于,一些别有用心的政客,故意泄露廉署调查案件的细节去达到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而市民高度怀疑是否有廉署内部人士不断向外泄露查案情况。这些做法,实际上是对廉政公署的最大伤害。为了攻击自己不喜欢的政治人物,而不惜破坏廉署查案机制,将毁掉廉署在市民心中的地位与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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