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南:公民党支持“港独”参政必失败

  文|陈光南

  公民党党魁余若薇公开撰写文章说“‘港独’组织政党究竟触犯香港什么法例?”公然提出“香港法例保障言论和结社自由,尚未沦落到思想或言论入罪,‘港独’或任何政治主张本身无违反香港法例”,所以推断这种行为是合法的。余若薇更加说:公民党“六年前的五区公投运动,中央官员众口一词指控此乃违法违宪,同样说不出违反哪条法。最终五区公投如期举行,但投票率低,市民对国家机器处处打压,始终有顾忌。”

  “港独”绝非言论自由

  公民党法律界立法会议员郭荣铿更加说“如果是以参与政治方式倡议‘港独’,是不应负上刑责。”郭解释,刑事责任,包括煽动罪是针对行为,定义是怀有煽动意图的人,必须要以引起暴力事件、扰乱公共秩序或制造公众骚乱的手段来达到其目的,才要负上刑责;“单纯倡议一种政治体制,并不犯法”云云。

  公民党这一种观点明显是支持“港独”政党参政,从后面推波助澜,企图打倒基本法,鼓励和利用“港独”政党打前锋,让青年人担当炮灰的角色,公民党在后面不必付出任何代价,坐享“港独”的成果。这种心理是极其阴暗的

  香港大多数居民不要被这“大状党”的“言论自由”“言论‘港独’无罪”“香港法律保障任何言论自由”的说法骗倒。根据法院的判例,任何言论都会有一条底线,“言论自由”并非漫无边际,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香港的法庭曾经判处很多诽谤的案例,都是由于言论引起的;也曾经判处“不诚实使用电脑”的案例,惩处了在网上的煽动性的言论。香港曾发生性骚扰的案件,犯事者公然用语言侮辱和挑逗女性,没有采取非礼的行动,一样被裁定要作出赔偿。有一些犯罪者,不断打电话纠缠某一个人,或者打通电话,不发一词,也是属于犯罪性骚扰,这是刑法中规定的一种罪行。如果有一个罪犯,打电话给予一个市民宣称,“如果你不答应我提出的下述的条件,我就会向着你淋镪水!”这肯定也是刑事恐吓的行为,要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因此,利用言论煽动非法集会,同样涉嫌违法。

  公民党所谓没有发生暴力行动,嘴巴上讲“‘香港独立’,立即行动”是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完全是践踏香港法律,颠倒是非的。

  基本法是香港宪制性的的法律,规定了香港的政治制度,第一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可分离的部分,第十二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第十一条规定了香港的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都要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归,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能与基本法相抵触。公民党党魁余若薇居然想否定基本法的规定,说组织“香港建国”的政党不会违反香港法律。“香港建国”这种政治意图完全是痴人说梦,永远不可能得逞。

  过去,香港的执法者过于宽松,什么人都可以在游行的时候宣称“香港独立”、“香港建国”,今后警务处长一定要负责监控这方面的情况,不应为这种游行提供批准书;若有人进行相关的非法活动,应立即进行检控。另外,“港独”组织过去仅仅是在邮递单张的时候,被选举事务处禁止。选举的目的是要选举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立法会议员,问题是,为什么选举事务处可以允许主张“港独”的“本民前”的候选人参加今年二月二十八日的选举?

  相关部门应严格执法

  如果反对派说“中国宪法和基本法是限制政府的”,那么只说出了事实的一半,基本法有具体的条文规定香港的居民有遵守香港法律的义务,说明了基本法也是约束香港居民的;即使如反对派所言,官方的选举事务处也有权不接受主张“港独”的组织参加立法会选举,否则有违选举事务处所获得的法律授权。“港独”能参选的事,绝对不应该发生。如果有主张“香港独立”的政党或者组织参加立法会的选举,香港任何市民都可以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否决有关选举的结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律政司署应该负起责任,严守基本法和香港的法例,遇到了法院作出不符合基本法的判决,立即上诉,直到终审法院。因为有关的案件涉及到中央的主权、国家的统一、选举法的落实和执行、立法会议员必须宣誓效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条款,涉及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所以,必须严格依照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进行处理,由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终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之前,向人大常委会提请解释基本法。保证香港的选举法,按照基本法的轨道运作。有关部门含糊其词,对于分裂国家的行为采取姑息主义,完全是可以杜绝的。

  反对派企图用什么“人权法”凌驾于基本法,以此打官司,是不会得逞的。因为国际人权公约,也不允许分裂国家、颠覆政府的行为。

  激进反对派以为可以搞什么“雨伞革命”、“鱼蛋革命”的暴力占领行为,配合“港独”的活动,瘫痪政府和香港的经济运作,损害七百万香港居民的根本利益,彻底推翻基本法;他们完全没有计算过力量的对比,没有计算过他们需要付出什么代价。内地已经制定了《反分裂法》和《国家安全法》,如果反对派企图使用暴力行动达到“香港建国”的目的,那么,根据基本法的运作,附件三的全国法律可以运用到香港来。

  《反分裂法》和《国家安全法》距离成为香港的附件三中的法律,仅仅是一步之遥。玩火的人,一定要付出必然的代价;公民党怂恿和支持“港独”政党参政,一定会遭到彻底的失败。

  (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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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明明 D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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