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汉铨
香港近日有人公然声称以“香港独立建国”为宗旨成立“香港民族党”,国务院港澳办发言人指出,“港独”损害了国家的主权和安全,损害了香港的繁荣稳定,也损害了香港市民的根本利益,“我们不能因为这些人的主观意图不可能得逞,或者说不可能成事就姑息他。关键是要看他们是不是实施了违反法律的行为,会不会造成社会危害。”
香港中联办主任张晓明强调,成立“香港民族党”已远远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更触及“一国两制”的底线,容不得半点含糊。他强调在“港独”这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上,一定要“三讲”:讲是非、讲原则、讲底线,绝不可养痈为患,但相信特区政府一定会依法处理。
香港不可独不能“独”
“港独”言行明显违宪违法,是严重的非法行为。香港是法治社会,对待违法行为必须及时采取法律手段去遏止,以维护国家主权和香港繁荣稳定,绝不能姑息“港独”言行。
根据基本法的历史背景、立法原意及文本,均显示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1982年9月24日,邓小平会见来访的英国首相戴卓尔夫人,指出主权问题不可讨论,1997年中国将收回香港。原来在会谈中,戴卓尔夫人提出“三个不平等条约有效”等置中国主权于不顾的主张,在邓小平面前统统碰壁。说明任何人企图将中国的香港变成独立的政治实体都是痴心妄想。
香港基本法起草历时四年零八个月。起草基本法的两个原则是最重要和最明显的:一是国家主权原则,二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原则。其中主权原则是实行高度自治的前提和基础,“两制”从属和派生于“一国”,并统一于“一国”之内。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香港基本法《序言》开篇指出:“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这关于1840年至1997年之间的香港状况的主权内涵,使香港问题的解决不适用一般的殖民地走向非殖民地化的模式,即采取“公投”等方式使之成为国家或独立的政治实体的模式。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基本法第1条严正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基本法第12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这关于香港回归后的主权内涵,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出让,不仅包括领土权也包括治权。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
中央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安全的重大问题上,立场非常鲜明和坚定,这一点任何人都不要怀疑。“港独”触犯国家主权的底线,这绝不是香港“有没有条件独立”的问题,而是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主权问题不可讨论,香港不可独不能独,也不可以在香港推动“港独”公投。
香港有人希望用十年时间在香港推动“港独”公投,让香港选民决定是否在2047年从中国分裂出去云云。有人收集联署要求举办“港独”公投,公投选项包括以“勇武抗争”方式,争取香港成为“独立国家”或英国一部分云云。但是,推动“港独”公投,不仅违宪违法,也违反国际法。国际法强调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裂。196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明确指出:“任何旨在部分或全部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相违背的。”1993年联合国世界人权会议宣言指出:“自决的定义,不得被解释为授权或鼓励任何行为,去部分或完全分解或损害主权独立国家的领土完整及政治统一的行为。”
依法遏制“港独”言行
事实上,任何“港独”言行,包括公然声称以“香港独立建国”为宗旨成立“香港民族党”,推动“港独”公投,各种赤裸裸鼓吹和煽动“港独”的主张,以及用“本土”包装“港独”、以暴力推行“港独”的行为,均绝非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这些“港独”言行不但违反宪法和基本法,也触犯了香港现行的有关刑事法律。
即使在基本法第23条立法尚未完成的情况下,煽动“港独”的言论和活动也涉嫌触犯刑事法律。根据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及第10条,“任何人作出、企图作出、准备作出或与任何人串谋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或发表煽动文字;或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或复制煽动刊物等,引起憎恨女王陛下本人或香港政府;或激起对其离叛,或激起女王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企图不循合法途径改变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项,即属犯罪。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5000港元及监禁二年,其后定罪可处监禁三年。”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附表8,原有法律中的“女王陛下”,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后解释为“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从1982年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制定过程及其基本规定来看,宪法和香港基本法重塑回归后的香港法治秩序。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法律制度得以确立的源头;而根据宪法的授权所制定的香港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中的处于统领诸法的地位,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治的核心。巩固香港法治,必须按照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安全,绝不能姑息任何“港独”言行。若法律形同虚设,不仅“港独”会越来越猖獗,而且香港法治的根基亦会彻底动摇。“港独”是香港法治的祸害,必须依法处理,绝不可养痈为患。
(全国政协常委 刘汉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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