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莉珊:不搞“三权分立”体现主权内涵

        文/杨莉珊

  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中英就香港前途的谈判中,英国的花招,实质都是置中国主权于不顾,企图将香港变为独立的政治实体,但英国的企图在中国坚定不移的主权原则下失败了。正是从主权原则出发,邓小平一九八七年会见香港特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指出:“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比如搞三权分立,搞英美的议会制度,并以此来判定是否民主,恐怕不适宜。”

  不搞三权分立是基本法起草有关规定时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并体现在基本法有关规定中。基本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授予的。基本法是一部授权法,特区行使的各种权力都是来自中央的授权。从权力来源和性质上看,香港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其本身固有的,高度自治权并非完全自治,更不是分权,授权并不意味着国家权力本身的移转、放弃或分立,不过是权力行使方式的一种变更,香港的政治体制本身就是国家管治香港的一种形式。

  对港政体需有清晰认识

  张晓明指出:“香港不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回归前不是,回归后也不是。”反对派大佬李柱铭声称:“三权分立已存于普通法,而香港一直行使普通法。”公民党党魁梁家杰声称:“基本法虽然未提三权分立,但香港一直是三权分立。”李柱铭、梁家杰身为大律师,竟然说出如此违反常识的话,令人匪夷所思。三权分立并非存于普通法地区,而是美国独特的政治结构。英国是议会制的鼻祖,源于英国的西敏制就是一种典型的议会制。回归之前,英国在香港的统治方式本质上属于殖民地的管治模式,港督大权独揽,真正是“凌驾于”三权之上。回归之后,香港也绝非三权分立。对此,张晓明对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作出完整表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是在中央政府直辖之下、实行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行政与立法既相互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独立的政治体制。这一表述也可以简明扼要地概括为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

  回顾历史,英国企图将香港变成独立的政治实体,只是痴心妄想。其实,曾经统治香港的英国人对此也一清二楚。一九六六年九月二日,英国殖民地事务大臣弗雷德里克.李(FredrickLee)在香港公开说:“香港的政制发展有明显的限制,因为香港不能像其他属地的演变一样,希望达成自治或独立的地位。”只是在英国不得不将香港交还中国时,英国才抛出“还政于民”的口号,刻意作出把香港“在短期内完成独立或自治”的部署,但这仍然遭到了失败。

  英国企图将香港变成独立政治实体的企图虽然失败了,但殖民主义在香港的代理人却企图借尸还魂,借助于“还政于民”“三权分立”“命运自主”等口号,搞分裂乃至搞“港独”。从梁家杰鼓吹“民族自决”“高度自决”论,到反对派策动“五区公投”“本土行动”“香港自治运动”“反国教”“反自由行”“全民制宪”,这些行动及口号,都是在煽动“港独”。去年持续七十九天的非法“占中”,就是与“港独”捆绑的一场“港版颜色革命”。反对派将香港当作一个政治实体,其千里来龙,结穴于把香港视为一个政治实体的“三权分立论”。

  “三权分立论”背后的思维是将香港视为“独立政治实体”,张晓明深刻阐述港不搞三权分立的主权内涵,澄清了“三权分立论”将香港视为政治实体的误区,廓清了反对派借助“三权分立论”搞分裂乃至搞“港独”的迷雾。

  特首是对港行使主权主要抓手

  张晓明指出:“行政长官具有超然于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机关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处于特别行政区权力运行的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别行政区三权之上起?联结枢纽作用。”反对派却偷换概念,将“超然于”偷换为“凌驾于”,然后耸人听闻说“特首等同皇帝”“特首凌驾三权”,这种鸡鸣狗盗的卑鄙伎俩,已被社会各界和主流舆论揭露和谴责。

  实际上,行政长官的超然法律地位和联结枢纽作用,就体现了丰富的主权内涵。张晓明指出:“在‘一国两制’下,中央不直接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范围内的事务,不介入特区政府的日常运作。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管治的主要途径和抓手,就是行政长官。包括中央处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和国防事务、任免主要官员、解释基本法等,都是通过行政长官这个环节进行的。”也就是说,国家对香港行使主权,主要途径和抓手就是行政长官。

  张晓明的精辟论述。令反对派“逢中央必反”“逢行政长官必反”的种种歪理邪说彻底破产,反对派因此气急败坏,对张晓明的论述疯狂谩骂攻击,这恰恰说明,张晓明深刻阐述香港不搞三权分立的主权内涵,令反对派借助“三权分立论”搞分裂乃至搞“港独”的面目无所遁形,反对派才恼羞成怒,满口胡言,狼狈不堪。

  作者为九龙东区各界联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市政协常委

责任编辑:张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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