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办主任张晓明日前在纪念基本法颁布25周年研讨会上指出,香港政治体制是中央政府直辖下的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从来不实行“三权分立”,特首地位超然于行政、立法及司法之上。事实上,讲话中提到香港政治体制特点,并非新概念,邓小平早在基本法起草过程中就明确指出香港不搞“三权分立”。张晓明的讲话是重申基本法相关规定,也是对香港某些人在特首地位上对基本法歪曲的正本清源。必须明确的是,香港基本法不搞“三权分立”,“行政主导”是香港政治架构核心,否定“行政主导”,也就不符合基本法。
“行政主导”一直是香港的优势
“行政主导”是香港历史惯例。在回归之前,英国总督在香港集行政、立法大权于一身,立法局只是总督决策咨询机构。虽然基本法中没有明确提及“行政主导”这个概念,但这是基本法在起草时形成的主流意见和基本共识。“行政主导”可以说是香港过去政治体制一大优势,也是香港长期保持稳定、发展的政治体制。维护香港政体行为有效部分,实际上就是保留香港政治体制中这一优势。此外,行政长官虽然在权力体系中处于核心或主导地位,但并不是绝对专权,更不是“土皇帝”,而是要受到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监督和约束。基本法规定,立法会在法定条件下,可以弹劾行政长官;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香港特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等。
香港“泛民”对张晓明的谈话做出激烈反弹,宣称张的讲话违反基本法,认为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的“三权分立”,这一制度不可动摇。对于反对派将特首地位“超然三权之上”,曲解为“无王管”,甚至是可以不遵守法律,为所欲为,还声称张晓明的言论是破坏一直存在的“三权分立”。这表明香港“泛民”一直把香港幻想成独立政治实体,而事实上它只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中央对香港拥有主权管辖权。香港前一段的政治各种冲突,很多都来源于这一基本分歧。香港立法会中的反对派一直认为,他们的制约权可以是无限的,他们不仅可以挑战香港政府,而且可以否定中央的决定。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谭惠珠引述基本法直斥其非。回顾基本法起草历史,谭惠珠强调,香港在回归前不是用外国的“三权分立”体制,回归后亦都不是用“三权分立”。她引述1984年邓小平见基本法草委时说:“如果香港照搬,比如搞三权分立,搞英美议会制度,并以此来判断是否民主,恐怕不适宜。其实在1984年已经讲清楚,香港不搞三权分立。”她又引述指,1990年在颁布基本法的时候,姬鹏飞也已说得很清楚,香港是一个行政主导,行政立法互相配合,互相制衡,司法独立的体制。
在特区政治体制上,依据基本法应对所谓的“三权分立”正本清源,正是张晓明这次讲话的要义。中央要依靠行政长官落实基本法和按照基本法管治香港,行政长官地位的确比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超然。张晓明主任的讲话完全忠于基本法起草原意和中央有关香港政治体制的设计原则,反对派所谓“僭建基本法”“特首是皇帝”“特首凌驾三权”等说法完全是无理攻击和任意误导市民。行政长官不会凌驾法律之上,更不可能凌驾在中央之上,正是依据基本法对香港负责,对中央政府负责,依法行使特首的权力。说实在的,在香港也从来没有人把梁振英或前几任特首当“皇帝”,反对派一些立法会议员更是要骂便骂,要扔东西便扔,港人毋须因为反对派一些言论而杞人忧天。
中央依靠特首落实基本法
行政长官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是由于基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这便将执行基本法要向中央和特区负责的责任,放在行政长官肩膊上;另一方面,中央不直接管理香港自治范围权内事务,不介入特区政府日常运作,所以,张晓明加了一句“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这并非新发明,而是向社会解释清楚:中央是要依靠行政长官落实基本法和按基本法管治香港,所以其地位比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超然。
香港三权之间的相互制约和斗争不能是无限的,尤其不能形成同中央对抗的结果,这是基本法赋予香港高度自治的法律前提,是香港社会必须遵从的大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性质不容混淆,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要通过“行政主导”模式加以体现。必须要让香港反对派彻底搞明白,他们只是中国一个特别行政区里的反对派,他们与一个国家的反对派在权力属性上就是不同的,基本法不允许香港反对派超越透过立法会对特区政府的监督,上升到与中央对抗。但目前香港的行政权受到了太多打压,政府过于软弱,整个法治体系出现紊乱,因此在这时候强调“行政主导”很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