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光南
中联办主任张晓明在纪念基本法颁布25周年研讨会上明确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并不实行三权分立制度,行政长官权力不仅限于领导特区政府,他所具有的双首长身份,双负责制的责任,使行政长官具有超然于行政、立法、司法三个机关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
李柱铭立即攻击张晓明讲话,胡说张晓明言论“好得人惊”,质疑张晓明想重写基本法,与基本法制度完全对着干。李柱铭指,三权分立是普通法重要概念之一,香港回归前已实行,张晓明的说法“唔知佢点样得出嚟”,质疑若然特首可以凌驾司法机关,“即系佢杀咗人都唔审得、贪污都唔查得?”
李柱铭的“普通法即三权分立”,“三权分立是普通法重要概念之一”论调,完全是违反普通法原来意义,也歪曲了历史,在历史上站不住脚。
普通法是怎么来的?在一千年前,英国实行王权统治时候,就已经实行普通法了。那个时候,根本就没有民选国会,也没有司法机关,当然谈不上什么三权分立。英国国王掌握了一切的权力,即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司法权力一把抓。英国从西元五世纪到1066年由盎格鲁─撒克逊人控制,当时实行的法律多为习惯法。不少案件,由国王审理。
李柱铭所谓“普通法规定了三权分立”,完全是乱说一顿。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是国家宪法所规定。绝对不是普通法所规定。普通法连成为了文字的法律也没有,怎么规定三权分立?李柱铭能拿出“规定了三权分立”证据吗?英国人统治了香港一百五十多年,并没有给予香港人民主,更加没有实行三权分立。港督权压倒一切。英国国王派来港督,是英国国王代表,也是香港行政长官,香港“立法局”主席,更是三军司令。所有权力一把抓。“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最重点就是“全港官民服从港督”,确保英国在香港的管治。这个宪制档一直实施到1997年6月30日。英国人在香港管治的时候,什么时候实行过三权分立?李柱铭可说是睁开眼睛说瞎话。
李柱铭说“香港有普通法,普通法规定了三权分立”,完全是“生安白造”。基本法对于为何采用了普通法,有很明确论述:第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实行普通法,是要保障资本主义的商业运作,保障私人财产利益和营商利益。第八条:“香港原有的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基本法清清楚楚说,普通法就是法律制度一个部分,绝对和政治制度无关。
香港政治制度,绝对不是好像李柱铭所说由普通法作了规定,而是由基本法第四章“政治体制”作出规定。四十三条讲得很清楚,行政长官是整个特别行政区首长,行政长官依照基本法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这是两个“负责”。说明了行政长官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也是中央政府代表。这是保留了香港原来的管理制度,就好像香港总督代表英国中央政府一样。港督在香港有至高无上权力,但也不是“无王管”,“杀人放火都得”。李柱铭说“即系佢杀咗人都唔审得、贪污都唔查得?”显然是违反历史,违反常识。英国中央政府在香港仍有制衡他的工具,政治顾问、军情六处、行政会议中的英资大行老板,都可以向英伦投诉港督,行政局制度,也是一个制衡机器。
基本法第六十条,还规定了行政长官是特区政府首长。行政长官在基本法中,也有制衡方法,就是基本法第七十三条,写明了行政长官经过一定的立法会程序就可以启动弹劾。并不是李柱铭所说“即系佢杀咗人都唔审得、贪污都唔查得?”
基本法有关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条文,说明了行政主导,因为行政长官权力很具体、很清楚,并且有解散立法会权力,还规定了立法会议员不能提出涉及特区政府政策、运作和财政开支法案,限制了立法会权力。立法会所通过的所有法律,必须由行政长官签署才能生效。这说明了行政长官地位,高过了立法机关。如果行政长官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议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如果以三分二多数通过所争议原案,行政长官就要辞职,这说明了,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既互相制衡,又互相合作关系。
李柱铭歪曲了基本法,也歪曲了普通法,他的用心就是要对抗中央政府,破坏“一国两制”的实施。这个月,李柱铭又要到美国唱衰基本法了,他为了讨好主子,说出了“普通法规定了三权分立”的谎言,无非是为美国之行定调,并不令人觉得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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