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兴洲:严判占中暴徒 彰显法律正义

  律政司早前就四名“占中”者暴力冲击立法会大楼一事提出司法覆核,昨日裁判官在检视所有证据与理据后,将原本“轻判”的150小时社会服务令改判为入狱三个半月。这固然是一个“迟来”的判决,但总算是“拨乱反正”,彰显了法律正义,更是向社会发出强烈的信息: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不论以何种藉口,都难逃法律制裁。那些打着冠冕堂皇政治口号的“占中”政客,也不可能有例外。

  本案发生在去年非法“占中”期间,四名被告依次为报称厨师的郑阳(19岁)与戴志诚(24岁),报称无业的张智邦(23岁)及石家辉(24岁),于去年11月19日,在中环立法会综合大楼非法集结,暴力冲击立法会,损坏立法会大楼七道玻璃幕墙、九道玻璃门、一道石门、25块渠盖、一块假天花及一对玻璃门柄等。一个多月前,裁判官轻判社会服务令,引起社会强烈回响,忧虑如此轻判会向社会发出错误讯号。

  当时有法律界人士指出,不涉纵火的刑事毁坏罪名,罪成最高可判处监禁十年,而该案判刑过轻,因为四位被捕示威者是有准备及预谋冲击立法会,而且毫无悔意,至少要判刑两个月才能起阻吓作用。而四位被捕示威者冲击的是庄严的立法会,即是对地方政府的侮辱,可以是加刑的理由。抢警棍的示威者也要判刑四星期,但冲击立法会却是150小时社会服务令,实在不能起阻吓作用。

  至上月中,律政司去信裁判法院就四名被告的判刑,依据裁判官条例第104条,提出覆核申请,并索取包括聆讯誊本及报告等相关文件。申请覆核的主要理由为:“相关判刑明显过轻及/或存在原则性错误”。当中指出的“原则性错误”,已点明了案件的严重性与判决的不相符之处。

  至昨日,裁判官终于作出“修正”判决,由于第一被告郑阳只有19岁,需等候更新中心及劳教所等报告,故还押至下月八日判刑。其馀三名被告,分别为24岁戴志诚、23岁张智邦和24岁石家辉,各判囚三个半月。辩方申请三名被告保释等候上诉,法官准各人分别以二千至三千元保释。

  本案的两次判决具有重要意义与深远的影响,尤其在于以下两点:

  一、违法没有也不应有“政治例外”。事实上,本案发生正值“占中”之时,几乎所有电视台都有将犯案过程直接拍下,可以说,犯罪事实确凿毋须质疑。疑犯以近乎歇斯底里的行为,暴力冲击立法会,令人感到法治正在受到践踏,当时几乎所有的舆论都一面倒狠批这种无视公众安全、无视法治的恶劣暴行,并要求严惩以儆效尤。但当时社会上有种声音认为,违法是事实,但被告却是争取“社会正义”,因此理应得到“例外处理”。

  纵使这四名被告自称是支持民主、支持抗争,打?看上去非常光鲜的政治口号,背后亦有某些政客的支持,但无论以怎样的口号,都不能改变其犯罪的事实。

  反过来看,如果反对“占中”的被告人以这种“维护社会秩序”的口号去犯罪,法官能作出轻判吗?此次裁判官能“拨乱反正”,重新全面检视所有证据与理据,作出入狱三个半月的决定,正是发出法律面前一律人人平等,没有也不应当存在“政治例外”这一强烈信息。

  二,法律必须起到“阻吓作用”。同样类型的违法案件,在不同的法官的判决中或许会有不同的量刑,但在对案件性质严重性的认定上,却不应当出现重大的差异。纵使每一宗案件都有不同的背景、每名疑犯都有不同的求情理由,但如果清晰的法律条文因“轻判”而令公众产生巨大的质疑,令法律本身失去应有的“阻吓作用”,则如同是在变相助长违法行为的发生。

  本案中,四名被告其中一人戴某拥有五项不同类型的案底。如果说所有人都是“初犯”,可以用“年轻”、“意气用事”来作出辩解理由,则判社会服务令或许不会引起强烈的质疑。但第一次判决时,却没有正视这一差异。如果本案没有被“修正”,那么,一个人有没有案底都已无关紧要,更为严重的是,法庭的判决已经失去应有的阻吓作用。日后可能作出同样暴行行为的人或许会教唆说:你看,暴力冲击立法会最多只是150小时社会服务令,又不需要入狱,怕什么?

  “占中”发生至今已将满一年,期间发生数量惊人的违法行为,但真正成功“入罪”、或者说真正能体现其违法事实的判决,并非太多,甚至可以说“太少”。一些政客甚至威胁法官,威吓必须作出“政治考虑”。

  公众希望此次判决能起到关键的作用,告诉那些试图以“政治口号”为藉口的“占中”核心人士,必须面对法律的制裁,“占中”绝非违法的“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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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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